(1)概念。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特点:
①提供作品的对象是公众。 ②方式为销售或者赠与。
③须有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移转。
(2)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或者赠与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后,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上的发行权消灭,他人向公众的再销售、再赠与的行为不侵犯发行权。换言之:对正版作品的再发行不构成侵权。 3.出租权
须记住:仅四种人享有出租权(其他著作权人不享有出租权): ①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指电视剧、有独创性的MTV)的著作权人; ③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4.表演权
(1)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①公开的活表演(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公开授课)。
②公开的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2)表演权不能控制的两种行为
①非公开表演。主要指家庭范围内的表演。
②免费的公开表演。免费的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免费表演,指双向免费,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权由作品的表演者享有。 ②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③权利性质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包括六项权能,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
④保护期限不同。自然人的作品,其表演权的保护期限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先截止到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信息网络传播权
(1)控制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互联网或者局域网)上,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20、21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 著作财产权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自然人享有 著作权的作品
①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合作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①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自然人、法人、其 ①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
的12月31日。
他组织享有著作权
②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
的影视作品
护。 匿名作品
①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
四.邻接权
①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注意不是“享有”) 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概念:指作品传播者就其作品传播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投资而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相类似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板式设计权(《著作权法》第35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出版者版设设计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38-39条)
1.表演者权的主体: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注意两点:
限于表演“作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作品是否已过保护期,作品是否曾受过保护,均非所问。如果被表演的不是作品,则不可能享有表演者权。
2. 表演者权的客体:对作品的表演活动(Performance)。表演者对同一作品的“每一次表演”均分别享有表演者权。 3. 表演者权的内容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人身权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④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财产权 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 保护期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 表演者的义务
①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表演者公开表扬演绎作品的,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表演者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著作权法》第41条)
1. 主体: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①录音制作者,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即“母带”的制作者。因此,盗版碟的制作者不可能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②录像制作者,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也仅指“母带”的制作人。 2. 客体: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①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如下雨的声音、鸟鸣、犬吠等)的录制品。
②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3. 权利内容: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信息网络传播权。须注意: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即:广播权)(《著作权法》第45条)。
4.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与其他著作权人的关系):
①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③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④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四)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第44条)
1.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①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②客体: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Signal)。
2.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VS“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
①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而不是播放的节目。
②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有的属于作品(如电视剧《趟过男人河的女人》),应享有著作权。有的不属于作品(如NBA比赛;国庆阅兵仪式;申奥直播节目等),则不享有著作权。
③广播组织播放的节目,无论是否属于作品,只要一经播放,形成节目信号,播放者即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 3. 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①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②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4. 保护期。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与其他权利人的关系)。
①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③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 重要提示:
①电视台、广播电台制作节目需要大量作品,《著作权法》赋予广播、电视组织广泛的法定许可权。
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不包括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④但②有重要例外: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著作权的利用与限制 (一)著作权的利用
1.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在保留著作权的前提下,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授权使用作品的人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法律行为。
(1)独占许可:著作权人给被许可人发放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是唯一的,即使著作权本人也不得在许可范围内行使该权利。
(2)非独占许可:著作权人被许可人发放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不是排他的,著作权人不仅自己有权在许可证范围内使用作品,而且可以向第三者颁发相同的许可证。
2.转让:一般为财产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出让给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著作权的限制之合理使用(Fair Use) 《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