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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陈丽苹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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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须具有独创性。 3. 独创性的要素

(1)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包括两种情形: ①从无到有独立创作;

②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2)创,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理解上注意三点: ①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作品的独创性与专利权客体中新颖性、创造性区别:前者强调形式上的自创,后者为实质内容的不同,如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特点和显著进步。 *作品的独创性与商标的显著性在与他者相区别方面类似。 4. 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

①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 ②电视节目表;

③(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 ④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 ⑤“大头贴”。

5.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①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②著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Expression),而不保护思想观念(Idea)。 ③“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如音乐作品的曲谱、戏剧的剧本、舞蹈的脚本以及影视作品的综合保护等。

(三)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无著作权的作品或智力成果(《著作权法》第5条) ①时事新闻(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②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③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私人译文可享有著作权)。 *违法作品是否受保护(《著作权法》第4条) ①2010年以前,违法作品不受保护。

②2010以后,违法作品,国家可采取措施,禁止其出版、传播。但其仍受一定程度保护,若有人侵犯其著作权,权利人仍有权请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只是一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三.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概述

1.著作权是一个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包括13项权能: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2.著作人身权的特点在于:

①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②著作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3.著作权遵循“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原理。

①著作权的每一项专有权利都是用来控制特定行为的,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

②著作权的这一特点对于判定侵害著作权(copyright infringements)具有重要价值: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控制的特定行为,又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均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反之,任何人利用作品的行为只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列举的行为,就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例如:阅读盗版书籍、展览韩寒的手稿(假设手稿不构成美术作品)等)。

(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1. 发表权 (1)概念

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下列三种情形,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其发表权:(a)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b)同意将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c)将未发表之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转让。 (2)内容

1)将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选择权。

2)作品发表方式的选择权:将作品的原作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公众通过听觉、视觉等感觉作品的存在。

3)他人擅自发表作品的禁止权。

(3)遗作的发表权归属。《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4)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发表权一次用尽,应把握三点: ①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若仅对特定多数人公开,则尚未发表。 ②使作品处于公众可得而知的状态即可,不要求公众事实上已经知晓。

③须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若第三人以侵权方式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因为著作权人并未“用”,就不能认定发表权已经“用尽”。则著作权人仍拥有发表权。 2.署名权 (1)概念

也称姓名表示权,是作者要求承认其创作人资格,决定作品是否署名及如何署名的权利,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署名权的内容

1)积极权能:①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合作作者署名的顺序;②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原作品的作者享有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消极权能:①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另有约定或由于作品使用方式所限无法指明的除外(例如在邮票上使用剪纸,就可以不署剪纸创作人的姓名,邮票太小了!)。

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若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即构成对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2)下列两种行为不侵权:

①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和电视剧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著作权条例》第10条)。

②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第33条)。但是,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复制权

(1)复制的要件有二:

①将作品于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

②作品须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 (2)复制的类型 ①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②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③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④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⑤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如将口述作品录音或记录; ⑥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2.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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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须具有独创性。3.独创性的要素(1)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包括两种情形:①从无到有独立创作;②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2)创,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理解上注意三点:①没有留下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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