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
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号)、《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及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招委字[2020]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XX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马克思主义学院依据此办法制定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汪 沅
副组长 王长海 王云霞 组员 李广艳 徐永健 刘晓霞
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复试录取工作。 二、复试内容及方式 (一)复试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网络远程)
学院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采用现场随机抽取试题的方式进行,抽取试题后准备2分钟作答。重点考核考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基础及专业知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发展前沿了解情况等,考核采用综合性、开放性、能力型的试题,满分为100分。
2. 外语能力考核(网络远程)
重点考核外语能力。考生根据导师组的提问进行回答,满分为50分。 3. 综合素质考核(网络远程)
主要考核:①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②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④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采取形式:导师组提问,学生回答。每位学生回答3-5个问题,满分为50分。
复试全程录音录像,音像材料复试结束后由主管院长签字密封后存放学校保密室三年。
(二)复试方式:线上复试(采取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另指定一个备用复试系统钉钉)
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拟采取学信网APP网络远程复试。定于5月15日进行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
(三)加试
以同等学力身份(专科毕业至入学报到时满2年以上或本科结业)报考的考生,还需加试《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2门课程,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加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加试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其中任意一门加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将不予录取。考核形式采取线下答题的形式,于5月15日20:00之前传至指定邮箱:(******)。 三、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安排(调剂考生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时 间 内 容 备 注 考生将材料传到学院指定邮箱:5月12日 资格审核 (******)。请考生保持手机全天畅通。 5月13日 与考生进行复试系统调试 5月15日 复试时间8:30-11:30; 13:30-17:00 四、复试考生提交资格审核材料说明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前须按规定时间将以下材料的扫描件或照片传到指定邮箱,原件在入学报到时提交。
1.全日制统招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①学生证;②身份证;③本科学习成绩单;④政审表(见附件2、入学后提交原件)
2.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①身份证;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③政审表(见附件2、入学后提交原件)
3.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需提交《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4.未通过网上报名学历校验的考生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如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考生应及时与学院沟通,根据学院具体要求提交其他材料进行佐证。联系方式:张老师,电话:********。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会同学信网复试平台,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加强对考生身份的核查。 五、成绩核算及录取原则
1.复试总成绩≥120分为复试合格。
2.在招生计划内,按总成绩由高分向低分顺次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5)×70%+(复试成绩总分/2)×30%(其中初试科目为管理类联考的门类其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3)×70%+(复试成绩总分/2)×30%)。
3.不符合报考及录取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在报名、考试、复录取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录取。不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均不予录取。
六、复试纪律和要求
1.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指派李亚非、逄昊、赵红艳、张赫熟悉网络远程复试工作流程,进行考务调度,在面试前向考生详细介绍学信网远程复试平台的使用办法。
2.学院加强对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 3.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加大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环境。
4.对复试录取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发生舞弊事件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联系方式 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