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贴标签 ⑤复查处方 ⑥发药
(2) 提供专业的意见 (3) 选择贮存的药品
2.药房药师的基本技术功能 由于药房工作机械化程度不同,人员配备不同,药师所承担的技术操作工作有所不同。
3.管理功能
4.企业家的功能 企业家应具有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这主要是在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药房中,担任主任或经理的药师应具有的功能作用。
(二) 从事药物研究开发工作的药师功能 在药物开发研究中药师的主要任务是:
1.确定药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剂型,这些将影响药品均匀一致性、稳定性和生理活性。
2.根据新药管理要求研究处方和生产工艺。
3.在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质量或成本方面,改进现有处方和生产过程。
4.评价新辅料,如赋形剂、溶剂、防腐剂等在药物剂型中潜在的价值。 5.进入临床试验新药的制备、包装和质量控制。 6.所有新药的稳定性研究,并提出贮藏的条件要求。 7.在常规生产中初次使用的新设备的优缺点方面的科学研究。 8.对提出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稳定性的调查研究。 9.新药质量标准的研究。 (三) 药品生产企业药师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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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药师的主要功能有: 1.确保所生产药品的质量
2.制造控制、计划和库存控制,以及监督防止掺假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药师的功能是保证产品的销售 (四) 药师在法律方面和行政方面的功能
因为药学是一门综合性科学和技术领域,它的法规必须由懂技术或了解科学背景的人来执行。因此,许多药师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药师应熟悉法律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第三节 药师法
一、药师法的历史发展
(一) 早期的药师法律法规
药师的法律规范是医药分业和药学职业化过程中产生的。1240年意大利腓特立二世医药分业的法规。13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制定了《药师法》或在有关法律中,对药师的批准、行为规范等作出规定。
13世纪,法国的parisian法规,明确了药师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开业。1407年的《热那亚药师法典(修订)》(The Pharmacists Code of Genoa, as Revised 1407),是目前查到的一份完整的《药师法典》。
对药师专业水平要求是18世纪后逐渐形成的。1725年,普鲁士最先提出药师考试的学科标准,相继在德国、法国建立了高等药学学校,培养合格药师。以后在《药师法》中规定了药师应具有的学历条件。
(二) 近代药师法的发展
近代的药师法有两种名称,一是《药师法》(Pharmacists Law);一是《药房法》(Pharmacy Act)。
(三) 我国有关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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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我国有了对药师执业管理的单行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发布《药师暂行条例》,1944年颁布了《药师法》。1951发布了《药师暂行条例》及《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以后卫生部发布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工作人员职责》等规章。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4年国家人事部和医药管理局发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于1995年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1999年,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二、药师法的内容
现代药师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获得许可,取得执照才能执业;②药师资格条件;③考试;④业务;⑤罚责等方面的内容。
(一) 许可
许可(license)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执照准予个人从事药房实践(practice of pharmacy)的过程。
1.批准许可颁发药师执业执照的部门 (1) 卫生行政部门 (2) 药师行业协会/药学会 (3) 专门的委员会 2.取得许可的条件
(1) 必须通过药师考试并合格者 (2) 年龄符合要求者 (3) 身体健康符合要求者 (4) 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情操
(5) 从未触犯过特殊管理的药品的法规和药品管理法的 (二) 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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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试资格 (1) 学历条件 (2) 实习要求
2.组织实施考试的部门 (1) 卫生行政部门 (2) 药学会或药师协会 (3) 国家的考试机构
3.应试者必须按规定交纳费用。 4.考试合格者发给药师资格证书。 (三) 注册
药师考试合格,并具备许可要求条件的,由本人向批准许可部门交齐所要求资料证件,申请登记,由许可部门发给药师执业执照。这一过程称为注册(registration)。
(四) 业务 1.药房实践 2.对药师业务要求 (五) 罚则
各国药师法/药房法的规定了罚则,主要内容有:哪些情况将受到处分;哪些情况将受行政处罚;程序;哪些情况将受刑事制裁。
三、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定暂行规定》
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的定义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性质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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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制度范围,其性质是对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的职业准入控制。
3.执业药师考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考试必须具备的条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②学历和从事药学、中药工作的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取得药学、中药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硕士需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1年者,学士需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者;大专毕业需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者;中专毕业需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者。
考试科目: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4个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执业药师注册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1) 申请注册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之一者;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之日不满2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 注册程序:首次申请人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30日内,对符合条件者根据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发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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