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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8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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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2014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2018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

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8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修正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2014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2018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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