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
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
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
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
赁方式租入和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经营
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等。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
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
计提折旧。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
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应先
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
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清理报废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与其
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减去估计累计折旧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毁
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以及残
值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
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章名]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 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效
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两者孰短的
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
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
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
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二条 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
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摊费用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
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
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 开办费自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成本或者管
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其他资产包括临时设施、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
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
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
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道;临时道路、围墙;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
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
性福利设施。
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摊入工程成本,报废清
理回收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列作营业外收支。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 资。
[章名]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
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 位投资。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
价。资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
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
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
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
没有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
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利润和股利,扣除分担的亏损,计入投资收
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第四十八条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或者投资损失。
[章名]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销售产品等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工程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包括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人工费包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
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材料费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
成品的费用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机械使用费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和租用外单位施工
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其他直接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生产工具用具
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间接成本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单
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工程保
修费、劳动保护费、排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
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尝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
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
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企业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
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
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