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3个月1次。
193、(0)、变电硐室长度超过5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194、(1)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95、(1)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196、(1)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97、(1)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198、(1)井下配电系统图中应当注明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199、(1)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
200、(1)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
201、(1)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202、(1)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
203、(1)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配备灭火器。
204、(0)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 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24kg/m 的钢轨。
205、(1)长度超过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 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206、(0)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每周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207、(1)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208、(1)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09、(0)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必须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210、(0)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外侧设置人行道。
211、(1)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12、(1)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精选
213、(0)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当采用不小于24kg/m 的钢轨。
214、(1)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215、(0)除主要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216、(0)煤矿作业人员可以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
217、(1)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218、(1)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219、(1)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控,其中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220、(1)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
221、(1)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22、(0)孔隙率大于4%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可以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223、(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224、(0)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
225、(1)心、血管器质性疾病,风湿病(反复活动),严重的皮肤病,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226、(0)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227、(1)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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