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_推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与汇率管理知识分析实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进出口核销改革
序言:略
第一章 企业主体管理 第二章 数据处理
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四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第五章 企业报告 第六章 登记管理 第七章 电子数据核查 第八章 非现场监测与分析 第九章 现场核查
附件1 附件2
第十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十二章 银行业务监测管理 第十三章 公告信息管理 附录:
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此节略。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目录2
附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附4、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附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附6、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附7、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8、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第一章 企业主体管理
企业主体管理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础性安排,明确了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主体范围。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简称“名录”)”是企业具有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不在名录的企业不能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企业名录由外汇局依法登记。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必须审核其是否在名录中。 一、企业主体管理的管理内容 (一)名录登记管理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者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可免于提交其他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列入名录。
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局签署《确认书》后,由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列入名录。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在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进行年审 (2)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外汇局管辖范围 (3)资料完整且具表面真实性 (4)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6、名录公布: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自动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7、注意事项:名录登记属行政许可项目,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二)名录变更管理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名录变更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