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齐劲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1万吨再生铅及配套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报来《关于呈报江西齐劲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1万吨再生铅及配套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字〔2024〕32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
三、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约为21469.06/29016.85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废电池-再生铅工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约为102.35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5323-2010)中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不大于120千克标准煤/吨的标准。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破碎机、富氧熔炼侧吹炉、精炼锅和蓄热式熔铅锅等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立项、环评、安评等其他审批,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产后,应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设立节能岗位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教育。
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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