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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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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凉府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10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发〔2007〕17号 二○○七年五月十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现将《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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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 2 / 4

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

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满足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节水、节能、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以中小套型为主,标准分别按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套型控制,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积极鼓励采用“确定房价,拍卖地价”方式供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 3 / 4

拨土地后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价格按照政府当年划拨地价标准确定。

第十条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州、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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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凉府发[2007]17号【发布部门】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7.05.10【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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