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称《公司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共同出资 , 设立新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新疆 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 乌鲁木齐西北路458号科学大厦。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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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 ( 名称 ) 、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所占比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元) 40 2008.5.7 现金 40 2008.5.7 现金 A公司 80% B公司 10 2008.5.7 现金 10 2008.5.7 现金 20% 合计 50 2008.5.7 现金 50 2008.5.7 现金 100% 其中货币出资:50 其中货币出资:50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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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 ,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 于每年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 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 , 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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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吏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 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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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驶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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