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术语
2.1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要求。2.3、2.4和2.13中的定义见图2.1。
2.2术语“装置”用于表示本标准中覆盖的萤光灯自镇流器和萤光灯适配器。如仅对一个装 置有要求,则可使用装置的名称。
2.3装置底座一一螺纹底座将底座与照明固定装置或移动式电灯的螺纹灯座相连。 2.4装置灯座一一提供可替换萤光灯照明电源。
2.5装置灯座栓一一灯座的一种设计,仅用于与相应的灯底座相契合。
2.6电子镇流器一一一种包含受纯功元件(电晶体、可控硅及类似元件)控制的高频转换装 置,并且由串联容抗或感抗与灯一起,为适应高的转换频率而提供稳定阻抗的一种镇流器。
2.7镇流器适配器一一有一可替换照明电源的适配器,可能带有一可替换的启动装置以及结 合并永久封装操作所需的其他零件
2.8灯连接器一一黏附在软导线上的一套接触装置,可将软导线和灯管进行电气连接但无机 械支撑。
2.9带电零件一一测得电压大于30V或与地之间的峰值电压(在相反极性的零件之间)为 42.4 V的任何传导性零件。 2.10位置 --
a) 潮湿位置一一电气装置内、外或邻近部经常受潮的位置,包括部分受罩壳、商标 保护的位置和类似位置。
b) 干燥位置一一不经常受潮的位置,但包括暂时受潮的位置(如未完工的建筑物) , 提供充分的通风系统以避免潮气的沉积。
c) 多雨位置一一液体可能滴落、溅出或流到电器设备上的位置。 2.11功率电容器一一与磁性镇流器一起使用电容器应:
a) 与一个或数个灯管串联且为灯管电流提供镇流器阻抗; 或
b) 对于功率因数修正,通过镇流器的输入引线或通过主要线圈的扩展面。
2.12自镇流器灯管一一结合有一灯座和不可替换灯源以及任何附加的零件(照明源的启动和 稳定操作所必须的,如不永久性损坏则不可能拆除)。
2.13电源灯座一一提供电源给自镇流器灯或灯适配器的、日光灯固定或移动式固定装置的 螺口灯座。 2.14型式试验一一试验目的是确定按设计和生产要求进行生产装置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 求。
3概述 3.1零件
3.1.1除3.12中所规定的,本标准内的产品零件应符合其他零件的要求。见附录 A中本标准 产品中使用零件的标准清单。
3.1.2无须符合特殊要求的零件:
a) 在此应用中、无须满足产品特征或性能的零件; b) 受本标准的要求而替换的零件。
3.1.3应依据零件的额定以便确认其使用条件。
3.1.4特殊的零件因其结构特征的不完全性或性能的限定进行识别。此零件仅在限定的条件 下进行使用,如不超过规定的温度范围,且此零件应仅在他们可以识别的特殊条件下使用。 3.2测量单位:
3.2.1如在圆括弧内标有其他单位的值后有一测量单位,第二个值可能仅为近似值。在国际 单位系统中第一个规定值为要求。
3.2.2除非另有规定,电压和电流的值为方根值。 3.3参考
3.3.1应说明本标准的要求中出现的未标明日期的规则或标准,如给出规则或标准的最新修 订版本。 4装配和包装
4.1当装置从工厂运出时,装置应完全组装和接线,电气零件固定在适当位置且每个接点和 连接均已完成。在
带灯管适配器的情况下灯管应单独包装。
5结构
5.1应提供罩壳以降低镇流器内着火蔓延的危险和降低意外接触装置非绝缘带电零件的危 险。 5.2罩壳应由金属或聚合材料(符合第10章――聚合材料)制成。 5.3金属罩壳应符合表5.1中规定的最小厚度。 表5.1――金属罩壳的厚度 金属最小厚度,毫米(英寸) 压铸金属12( 0.047)
无覆盖层的钢片0.66a( 0.026) 不含铁的片状金属0.81( 0.032)
a)如装置的罩壳内填满灌注物,则无覆盖层的钢片的厚度可为 0.51mm(0.020英寸)。 5.4铁或钢制罩壳应电镀、上漆或在罩壳内外进行相同的工序以防止腐蚀。
5.5如罩壳不允许直径为2mm( 0.078英寸)任何长度的棒接触带电零件,则罩壳开口不应 大于2mm( 0.078英寸)。
例外:灯座的非绝缘带电零件与灯管之间的连接无须符合此要求。 5.5.1灯适配器内的罩壳开口应在灯管拆除的情况下进行评估。 5.6罩壳上的孔(电线通过此进线孔与灯管连接器连接)应: a) 紧密的与露出引线相契合;
b) 无可损坏绝缘层的黏附物,锐利的边缘以及类似物;和
c) 提供有消除张力(符合第21章一一圆形萤光灯灯管的消除张力)装置。 6灯管底座和灯座
6.1装置灯座或装置底座应符合标准 UL 496――螺纹灯座和UL 542――灯座、启动器和启 动器固定装置的要求。
6.2萤光灯灯适配器的灯座应依据13.9中的规定在带有相匹配的一个或数个灯管的情况下 进行试验。灯座应插上栓以适应特殊的灯管,或灯座应符合 6.3。灯座栓应符合IEC 61-2 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
6.3不符合6.2的装置灯座应符合第15章的灯管启动和操作测量。 7载流零件
7.1绝缘导线应带标有使用电压、温度和条件额定的绝缘层。 7.2导线的绝缘层应耐湿气吸收。
7.3当电气连接的松动或损坏会导致着火或电击的危险时,应焊接、压接或其他可靠的方式 对接点进行连接。焊接接头在焊接前应有机械保护。
例外:最大尺寸为13mm( 0.5英寸)的表面安装零件无须满足此要求。 7.4当给出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时电线应有机械保护: a) 至少围绕一个接线端缠绕一整圈;
b) 当通过一鸡眼或开口时(印刷电路板除外,因为在印刷电路板设计中,零件通过 孔并被焊接或机械保护),至少有一个直角弯曲。 c) 与其他导线缠绕。
7.5铁或钢,不应用做载流零件。
例外1:灯管照明电源所用的电线无须符合此要求。
例外2:用于电磁或静电领域外壳的铁或钢零件无须符合此要求。
7.6应永久安装和保护非绝缘带电零件以降低旋转或移动的可能性(旋转或移动可能导致间 隙降低至最小要求值以下)。
7.7对圆形灯管和装置罩壳,灯管连接器之间的可触及电线应: a) 为直而无节的绞线;
b) 结合有大于等于NO.20AWG (0.52mm)的导线;和 c) 绝缘层厚度大于等于0.8mm (1/32英寸)。 7.8印刷电路板的易燃额定至少为 V-2。 8镇流器和电容
&1镇流器应符合UL 935――萤光灯镇流器的要求,并有P类热保护。 & 1.1装置内的镇流器应:
a) 符合UL935 ――萤光灯镇流器的结构要求;
b) 经受UL935中的所描述P类热保护镇流器的异常温度试验和故障条件试验,装
置安装在环境温度为40C( 104T )或安装在第17章中描述的正常温度试验一一环境温度 为25C( 77T )的试验固定装置中;和
c) 通过装置外表面的热电偶,测量镇流器最大表面温度。
& 1.2用于热保护的熔融电阻应符合UL 1412 ――熔丝电阻器和限温电阻器-受限电阻。
& 1.3在等级105温度范围上操作的镇流器,其绝缘系统应符合 UL 1446 ――绝缘材料系统: 一般要求。 例外:镇流器完全密封于符合第10章(聚合材料)的聚合罩壳中,且载流时不可触及无弹 性金属部件无须符合UL 1446的要求。
&2功率电容应符合UL 935中相应的要求。
9间距
9.1通过空气(空气间隙)和绝缘材料外表面(爬电距离)的间隙: a) 在相反极性的非绝缘带电零件之间;和
b) 在非绝缘带电零件和可触及无弹性金属部件之间, 应至少如9.2-9.4所述。
例外:变化的间隙要求施加部位要求如 9.6-9.8的规定。
9.2无弹性金属,如螺帽或铆钉帽,埋入表面上 5mm (0.197英寸)深、直径至少为7mm (0.275 英寸)的孔中时应不可触及。
9.3 9.1中所述装置内干燥位置的间隙不应低于表 9.1中规定的值。 表9.1干燥位置
电压,伏特最小间隙, 毫米(英寸) 空气间隙爬电距离
小于 130 (176) a 3.2 (1/8) 6.4 (1/4) 131—250 (177— 353) a 6.4 (1/4) 9.5 (3/8) 251—600 (354— 846) a 9.5( 3/8) 9.5 (3/8)
a)括弧内的数值为峰值。当估计电路电压时(除了由正弦波产生的) ,要同时记录均方根值 和峰值,且施加最大间隙的要求。
9.4 9.1中所述装置内潮湿间隙不应低于表 9.2中规定的值。 表9.2潮湿和多雨位置
电压,伏特最小间隙, 毫米(英寸) 空气间隙爬电距离
小于 1000 (1410) a 9.5 (3/8) 12.7 (1/2)
a)括弧内的数值为峰值。当估计电路电压时(除了由正弦波产生的) ,要同时记录均方根值 和峰值,且符合最大间隙的要求。
9.5用于安装镇流器的间隙应符合UL 935――萤光灯镇流器的要求。
9.6如9.3-9.5中规定间隙要求的不同值,在导电部件(可靠固定并在产品中隔开)之间的 空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依据UL 840——包括电气装置的间隙和漏电距离的绝缘配合进行评
估。暴露的无弹性金属罩壳需要符合 UL 840中的间隙要求。爬电距离不应低于空气间隙。 9.7当施加UL 840中规定的要求以测定空气间隙时,装置可认为是在过压 II类电源电路上 进行操作。
9.8当施加UL 849中规定的要求以测定环境污染时,装置可用不同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 估。以下条件适用: a) 用于潮湿条件的装置应暴露在环境污染等级 3中; b) 用于干燥位置的装置应暴露在环境污染等级 2中。
c) 覆盖有灌注混合物或保形涂料的印刷电路板部分应符合第 32章保形涂料的要求, 应暴露在环境污染等级1中。 10聚合材料
10.1用于罩壳电气部件或给带电部件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撑的聚合材料,应符合 UL 746C (聚 合材料在电气装置评估中的使用)中对移动装置的要求以及本标准中 10.2-10.6中规定的要
求。
10.2用于罩壳电气部分的聚合材料应有相对热指数( 10.3聚合罩壳的易燃额定至少应为 V-1。
RTI),包括电气和机械
10.4用于潮湿位置的装置的聚合材料应符合 UL 746C (聚合材料在电气装置评估中的使用) 中规定的紫外线暴露试验。
10.5参考UL 746C,以下适用:
a) 无须进行异常操作和严格的条件试验;
b) 通过空气烤炉方法消除模压变形而不用试验室方法; c) 在消除模压变形试验后无须进行输入;和 d) 无须进行体积电阻率试验。
10.6参考UL746C中电气/机械性能表,材料仅需符合以下: a) 对比跟踪指数(CTI );
b) 对点火的高电流电弧抗性(HAI ); c) 热电线点火(HWI);和 d) 相对热指数(RTI )。 11重量,尺寸和力矩
11.1装置的重量,尺寸和力矩限制如表11.1中的规定: 表11.1――重量,尺寸和力矩极限 装置底座最大重量 a,c
千克(磅) 最大尺寸, 毫米(英寸) 最大力矩 a,b
牛顿*米(英寸-磅)
E12 (烛台) 0.50( 1.15) 100( 3.92) 0.60( 5.54) E17 (中间物) 0.75( 1.63) 143( 5.56) 0.09( 7.85) E26 (介质)1.15(2.5) 216( 8-1/2) d,e 1.35c (12)
E39 (坡Mogul) 1.70 (12.75) 324 (12.75) 2.05 (18) a) 对于重量和力矩测量,在灯适配器带有灯管的情况下进行。 b) 力矩为装置重量乘以装置的中心触点和装置重心之间的距离。 c) 包括任何玻璃器具的重量和/或装置的外壳。见11.3。
d) 如说明书给出灯或灯的支撑在安装前和装置最大尺寸不超过 317mm (12.5英寸)时,可不包括灯管 或
灯管支撑。
e) 如果装置带有集电环灯管底座(可通过集电环降低过转矩的可能性至 1.13牛顿*米(10英寸-磅),则 最
大尺寸为317mm。
11.2装置应构造成与白炽灯照明固定装置或移动式电灯(要求用与装置剩余部分相关的装置 底部调整对电灯调整至少土 20 °)对齐。例如:
a) 矩形装置,当此装置安装在天花板固定装置中时,与墙平行;和
b) 结合有镇流器外壳或灯管支撑臂的装置,应沿移动式电灯内相应的转台旋转大于
20度。
11.3附件应提供与遮光物或玻璃器具一起使用的装置。
11.4丁适配器应带有一装置如夹具、止动弹簧或类似物将一个或数个灯管固定在任何可能的 安装方向。仅依赖灯座电接触的安全装置无须符合此要求。
11.5当灯管安全装置的完整性不能确定时,灯管适配器应符合 ANSI C81.62 ――电气灯管用 灯座中规定的最小保持力,且使用与灯管类型相适应的插头量规应符合 ANSI C81.63 ――电 气灯管底座和灯座用量规的要求。 12需考虑的环境事项
12.1仅用于干燥位置的装置无需经受额外的环境条件试验且其标记应符合 27.8(a)。此装置 在纸箱上无须提供任何资讯如标记、说明书或图解。
12.2用于潮湿位置的装置,应在一密封户外固定装置内,经受第 23章――潮湿试验且其标 记应符合27.8 (b)。
12.3用于多雨位置的装置应经受第24章一一溅水试验和第25章一一冷冲击试验且其标记应 符合27.8( c)。 性能 13概述
13.1装置应经受第14-23章中描述的适当试验。
13.2第14-23章中的要求使得型式试验确定产品取样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3.3所有试验应在装置与额定频率电源电路连接的情况下进行。电源电压为最大值,但不应 大于120V。 例外1:额定为50-60Hz的装置仅须在60Hz下进行试验,除非在50Hz的试验要求更 为严格的条件。 例外2:没标有频率的装置在60Hz下进行试验。
13.4除了电源电路中的电压,电压应使用一伏特计或伏特计扩程器组合,其阻抗至少为 10000 欧姆/伏特。如经试验电路阻抗保证,可使用高输入阻抗的仪表。无须规定测量电源电路的 伏特计。
13.5为测定电压值,应使用带录放幅频回应(至少有 3倍频率且振幅因数足够大,振幅因数 为峰值到均方根的比值)的均方根值显示器。如适用,应考虑波形的 d-c成分。如有必要进 行电压均方根值测量,可使用10欧姆输入阻抗(用30皮法的电容对其分流)的仪表。
13.6如有必要测定电压峰值,应使用带高阻抗(最小 10兆欧)输入探针的示波镜。
13.7在进行第14-16章的测量前,应使用示波镜进行预测量以测定电流属性。测量直流时可 使用交流/直流计。
13.8装置和一个或数个灯管在连接到标称额定电压电源时要经过 100小时的老化。老化后, 设备应与额定电压电源相连并操作30分钟,或直到瓦特计稳定。此试验在第14章――输入 测量试验前进行。
13.9当一个底座上带有多个萤光灯时,例如 5、7和9瓦双管灯管在G-23底座上;10和13 瓦灯管在G-24q-1底座上,对灯管适配器进行的试验在能引起最不利条件下进行。对于灯管 底座类型,见IEC61 ――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同时请参考 6.2。 14输入测量试验
14.1当镇流器输入电压和频率符合13.3、13.7和13.8时,输入电流不得大于标记额定的 110%,且输入瓦特数应不得大于标记额定的110%+0.5瓦特,装置在底朝上的位置控制: a) 与装置灯座相适应的一个灯管和数个灯管;和 b) 如为灯管适配器,则无须灯管。
14.2对于标有功率因数额定的装置,功率因数的计算方程式: P.F.=&入瓦特数/ (输入电压X输入电流)
输入瓦特数、电压和电流依据14.1进行测量。测得的功率因数应等于或大于标记的额 定值。对附属标记要求,见27.7。
15灯管启动和操作测量
15.1将13.3中规定的输入电压和频率施加在灯管适配器上,且装置灯座无须依据 IEC 61-2
(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锁上,适配器应符合灯管生产商的规格。对 每个灯管类型(与装置灯座相适应)进行测量。测得的灯管电压和电流与额定值之间的差值 不能大于10%。 16泄露电流试验
16.1带暴露的无弹性金属零件装置应符合 UL 935――萤光灯镇流器标准中的泄露电流要 求。在装置罩壳的任何可触及无弹性金属上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