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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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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别终止妊娠规定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全文结束》》-09-26 【生效日期】 全文结束》》-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由甘肃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xx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文结束》》年9月26日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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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六条第六条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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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七条第七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业务,分别由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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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全文结束》》-09-26【生效日期】全文结束》》-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甘肃省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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