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 关 学 院 韶学院〔2013〕13号
韶关学院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广东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做勤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至25人左右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校长、主管束学工作副校长、具有本科专业的二级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科研处处长、成教处处长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主管束学工作副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按照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发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撤消因违背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研究和处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领导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
(三)研究、处置有关学位问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大体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遵法,品行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