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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招投标保证金制度的有关问题
作者:陈如娟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0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建设市场供需失衡,监管体制不顺等诸多原因,加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投标保证金规定尚不够完善和具体,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种种问题。许多围标串标者往往利用现行投标保证金在收取、退还、管理、监督等各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在投标保证金上做手脚,从而达到各自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并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执行投标保证金制度以来,其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关键词:招投标保证金 制度设里的目的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及设立的目的
所谓投标保证金制度,就是为了确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诚实信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保招投标的严肃性并避免投标人的随意性对招投标活动造成干扰的一种特定保证金制度。它是伴随招标投标制度的应用而产生的。招投标法并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以与之配套的“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我国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投标保证金都有具体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随投标文件一同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2%左右,但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可以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或支票等方式支付,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等投标担保函,有些投标保证金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固定金额,投标人只有缴纳了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后才有资格投标,不交纳或少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或者无效投标,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的机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的主要目的:①确保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对于过失责任追究也有了赔偿依据。②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确保投标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交易程序的资金保障。一方面,招标人对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可以判断投标人流动资金的情况、实力,如果是银行保函的形式,更能对投标人资质加大了解,因为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快另外,如果投标人能按时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就表明投标人是诚信的,是自觉制约其自身的投标行为,就可以使投标活动实现良性竞争。第二方面,如果投标人投标截止后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