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历史一般灾害事件调查技术规范
(试点版)
2024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 1 一、目的和意义 ................................................................................................................................................... 1 二、普查范围 ....................................................................................................................................................... 1 三、普查对象 ....................................................................................................................................................... 1 四、普查组织 ....................................................................................................................................................... 1 五、调查时间 ....................................................................................................................................................... 2 第二部分 普查表式 ....................................................................................................................... 3
一、 历史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 3
附表1. 历史一般自然灾害调查数据表 ...................................... 3 附表2. 历史一般自然灾害事件调查表 ...................................... 6 二、术语和定义 ................................................................................................................................................. 12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全面查清我国各类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基本情况,建立要素完整、内容详实、数据规范的长时间序列历史灾害数据集,详细摸清自然灾害高发易发区域,为全国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提供可靠的历史灾害信息支撑和保障。 二、普查范围
以灾害事件为调查统计对象,以县级行政区为调查基本统计单元,全面调查1978-2024年我国所有县级行政区每一次灾害事件的主要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基本信息、灾害损失信息、救灾工作信息、致灾因子信息等。 三、普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全国县级行政区内形成损失和产生社会影响的各类自然灾害事件。
四、普查组织
(一)数据采集与录入
省、市、县各级政府组织填写历史一般灾害事件调查相关表格,并对调查工作和调查成果负责。各级政府组织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填报,按照逐级填报、层级汇聚的方式开展。部、省、市负责对下级填报数据进行质检、审核、汇总。各级政府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已建历史灾害数据库数据,进行历史灾害调查数据的收集,资料来源于地方志、救灾档案、政府档案以及重点行业部门(包括水利、气象、地震、自然资源、交通、工信、电力、卫健、教育、统计等)统计数据或有关档案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电子档案(2009年以后)。具体实施中,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历史一般灾害事件调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并负责其中基本信息、灾害损失情况、救灾工作情况等信息;致灾因子由气象部门提供,并由县级填报,市级和省级不需要填写;其他行业部门特征指标由相应的交通(铁路)、工信、电力、卫健委、教育等部门提供。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收集数据,各级需如实填写调查表格相关内容,并对调查表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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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调查表。数据采集流程如图1所示。
年鉴数据救灾档案地 方 志行业档案部门数据案例资料 县级灾害事件整理(数据+清单)报送驳回县级数据填报市级灾害事件清单县级事件过程组织报送驳回市级数据填报省级灾害事件清单市级事件过程组织报送驳回省级数据填报数据汇交中央级数据核查校验历史灾害事件普查数据集 图1 一般灾害事件数据采集与校核流程示意图
(二)数据校核
省、市对县级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问题数据,由录入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
省、市、县级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完整性:各级须对调查对象的完整性、范围完整性、指标完整性、时间完整性进行检查。
规范性:各级须重点检查录入错误和逻辑错误等规范性问题,包括指标间的匹配关系是否符合常识,填报数据是否合理;指标填报的数据类型是否规范。
真实性:调查成果须经过审核校验,重点与历史档案数据资料进行验核。 准确性:各级须对调查成果进行排重、查询、修正,重点进行重复统计的审核。
五、调查时间
一般灾害事件调查时段为1978—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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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普查表式
一、 历史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1. 历史一般自然灾害调查数据表
森林草原火灾 √ √ √ √ √ √ √ √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干旱 洪涝 台风 风雹 低温冷冻灾害 √ √ √ √ √ √ √ √ 雪灾 沙尘暴 地震 地质灾害 √ √ √ √ √ √ √ √ 海洋灾害 √ √ √ √ √ √ √ √ 灾害种类 灾害发生时间 灾害结束时间 灾害基本信息 台风编号 地震震级 受灾乡镇名称 受灾乡镇数量 受淹乡镇名称 受淹乡镇数量 受灾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 灾害损失信息 因灾失踪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 年/月/日/时 年/月/日 年/号 里氏级 —— 个 —— 个 人 人 人 人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干旱 洪涝 台风 风雹 低温冷冻灾害 √ √ √ √ √ √ √ √ √ √ √ √ √ √ √ √ √ √ 雪灾 沙尘暴 地震 地质灾害 √ √ √ √ √ √ √ √ √ √ √ √ √ √ √ √ √ √ 海洋灾害 √ √ √ √ √ √ √ √ √ √ √ √ √ √ √ √ √ √ 森林草原火灾 √ √ √ √ √ √ √ √ √ √ √ √ √ √ √ √ √ √ 因灾死亡大牲畜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因旱饮水困难大牲畜 农作物受灾面积 其中:农作物绝收面积 倒塌房屋户数 倒塌房屋间数 损坏房屋户数 损坏房屋间数 直接经济损失 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农林牧渔业损失 工矿商贸业损失 基础设施损失 公共服务损失 其他损失 本级启动响应时间 救灾工作信息 本级启动响应级别 本级支出救灾资金 上级下拨救灾资金 头(只) 人 头(只) 公顷 公顷 户 间 户 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年/月/日/时/分 级 万元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干旱 洪涝 台风 风雹 低温冷冻灾害 √ √ 雪灾 沙尘暴 地震 地质灾害 √ √ 海洋灾害 √ √ 森林草原火灾 √ √ 本级支出救灾物资折款 上级下拨救灾物资折款 累计降雨量 致灾因子信息 累计降雪量 洪峰流量 万元 万元 毫米 毫米 立方米/秒 √ √ √ √ √ √ √ √ √ √ √ √ √ √ √ √ √ √ √ 5
附表2. 历史一般自然灾害事件调查表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地(市、州、盟)__县(区、市、旗) 行政区划代码:□□_□□_□□ 填报单位(盖章):
指标名称 甲 一、灾害基本信息 灾害种类 亚灾种 灾害发生时间 灾害结束时间 台风编号 地震震级 受灾乡镇名称 受灾乡镇数量 受淹乡镇名称 受淹乡镇数量 二、灾害损失信息 受灾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失踪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 因灾死亡大牲畜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 因旱饮水困难大牲畜 农作物受灾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 倒塌房屋户数 倒塌房屋间数 损坏房屋户数 损坏房屋间数 直接经济损失 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 农林牧渔业损失 工矿商贸业损失 基础设施损失 公共服务损失 其他损失 三、救灾工作信息 本级启动响应时间 本级启动响应级别 本级支出救灾资金 上级下拨救灾资金 代码 乙 —— A02001 A02002 A02003 A02004 A02005 A02006 A02007 A02008 A02009 A02010 —— A02011 A02012 A02013 A02014 A02015 A02016 A02017 A02024 A02024 A02024 A02024 A02024 A02024 A02024 A02025 A02026 A02027 A02028 A02029 A02030 A02031 —— A02032 A02033 A02034 A02035 6 计量单位 丙 —— (单选) (单选) 年/月/日/时 年/月/日 年/号 里氏级 (文字说明) 个 (文字说明) 个 —— 人 人 人 人 人 头(只) 人 头(只) 公顷 公顷 户 间 户 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年/月/日/时/分 级 万元 万元 数量 1 —— —— ——
指标名称 甲 本级支出救灾物资折款 上级下拨救灾物资折款 四、致灾因子信息 累计降雨量 累计降雪量 洪峰流量
代码 乙 A02036 A02037 —— A02038 A02039 A02040 计量单位 丙 万元 万元 —— 毫米 毫米 立方米/秒 数量 1 —— 说明:1.统计范围:统计范围为辖区内1978-2024年一般自然灾害事件情况。
2.报送日期及方式: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
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3.主要指标说明:
(1)灾害种类:包括①干旱灾害②洪涝灾害③台风灾害④风雹灾害⑤低温冷冻灾害⑥雪灾⑦沙尘暴灾害⑧地震灾害⑨地质灾害⑩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
如果灾种为洪涝灾害、风雹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继续选择灾害亚灾种,亚灾种包括:
洪涝灾害:a.江河洪水b.山区洪水c.冰凌洪水d.融雪洪水e.城镇内涝。 风雹灾害:a.大风b.冰雹c.龙卷风d.雷电。
地质灾害:a.崩塌b.滑坡c.泥石流d.地面塌陷e.地裂缝f.地面沉降。 海洋灾害:a.风暴潮b.海浪灾害c.海冰灾害d.海啸。 森林草原火灾:a.森林火灾b.草原火灾。
(2)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3)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4)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按照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目录,由县级选择对应的信息填写,市级、省级进行审核。
(5)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按照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目录,由县级选择对应的信息填写,市级、省级进行审核。
(6)受灾乡镇名称: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7)受灾乡镇数量: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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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受淹乡镇名称: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
(9)受淹乡镇数量: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数量。
(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或影响的人口等。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已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
(11)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2)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
(1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
(14)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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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旱灾除外)。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既需紧急转移安置又需提供生活救助的只列入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
(15)因灾死亡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
(16)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其中一类。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骆驼数量。
(18)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同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
(19)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同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
(20)倒塌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①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
(21)损坏房屋包括严重损坏房屋和一般损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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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一般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
(22)直接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23)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宅用房和家庭财产受损情况。家庭财产损失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24)农林牧渔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25)工矿商贸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26)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27)公共服务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等的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等遭到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
(28)其他损失:未能包括在以上几方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9)本级启动响应时间: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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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本级启动响应级别:指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应急响应根据响应级别,按照I级、II级、III级、IV级形式填写。
(31)本级支出救灾资金: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支出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数额之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民政部门填报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民政部门填报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民政部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出之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包括应急生活补助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救助资金、应急救援补助资金。
(32)上级下拨救灾资金:指上级各级政府拨付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数额之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包括应急生活补助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救助资金、应急救援补助资金。
(33)本级支出救灾物资折款:指本级政府拨付用于本地自然灾害救援、救助的物资折款数额。
(34)上级下拨救灾物资折款:指上级各级政府拨付的自然灾害救援、救助的物资折款数额之和。
(35)累计降雨量:一次灾害过程(事件)的累计降雨量。 (36)累计降雪量:一次灾害过程(事件)的累计降雪量。
(37)洪峰流量:指一次洪水流量过程中最大的瞬时流量,即洪水过程线上最高点流量。填报本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河流的本次灾害过程中的最大洪峰流量。 4.逻辑关系:
(1)A02007≥A02009 (2)A02010≥A02011 (3)A02010≥A02012 (4)A02010≥A02013 (5)A02010≥A02014 (6)A02010≥A02016 (7)A02024≥A02024 (8)A02024≤A02024 (9)A02024≤A02024 (10)A02024=A02025+A02026+A02027+A02028+A02029+A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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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术语和定义
1.灾害事件:指连续一段时间内受某一致灾因素影响,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县级灾害事件为单一事件,市级、省级和部级灾害事件可包含多个下级行政单元灾害事件。
2.灾害过程组织:指按照相近时间、相似灾种、相邻区域的原则,根据查阅的致灾要素 (降雨、台风、地震)信息进行归纳汇总,将两个或以上下级行政单元上报的相似灾种或相同灾种灾情合并为一条灾情的过程。在创建本级灾害过程前需要对下级上报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再进行本级编辑和上报。灾害事件过程组织分别由市级、省级和部级实施。多数灾害事件为单一事件,根据全国自然灾害管理系统上报灾情经验,约有20%灾害事件需要进行过程组织。
3.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①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②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山区洪水: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冰凌洪水: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冰坝拦截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雍高,当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融雪洪水: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③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④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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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⑤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灾害。
⑥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⑦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1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⑧地震灾害: 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⑨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中或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⑩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在海上或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亚灾种。
风暴潮: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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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的灾害。
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4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海冰灾害: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和设施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海啸: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森林火灾:指在森林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草原火灾:指在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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