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思考
[摘要]风险投资是民营 企业 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 发展 的重要推进剂。目前我国无论是在风险资金来源、风险资金运作和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供给上还是在市场环境完善和政策法规的配套上都难以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为此除政府要在推进风险投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外还应做好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健全、人才保证、政策法规的完善等工作为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关键词]风险投资;问题;对策 发展风险投资是积极推进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推进剂。美国风险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受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开发新产品和取得技术突破上明显高于大公司。我国风险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进风险投资发展为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一、影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因素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无论从规模还是从速度方面来看都取得长足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险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供给不充沛 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以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为主缺乏社会投资的参与。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资金不但来源渠道多而且民间资金占绝对主导地位比如美国的风险资金主要来自养老金、保险金、捐赠基金、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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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个人、企业、银行等私人部门。但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没有大规模的养老基金存款成为居民自我保障的基础他们不可能将其存款投入风险投资基金。同时我国也缺少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渠道和运作保障机制。因此从总量上看风险资金严重不足。从结构上看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投资组建的资金来源中政府提供的资金所占比重超过90%民间资本则不足10%。这种来源结构既限制了资金总规模也使风险过度集中于政府不利于分散风险而且风险投资运营效率低下寻租事件经常发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之所以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与我国风险投资不足是有很大关系的。 (二)政策措施不配套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科研经费由财政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分配的管理体制科研与科研的产业化相脱节。在这种政策体制下 中国 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官办官营”的模式即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投资公司按照国有企业的模式进行运作。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根本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和运作 规律 无论中外采用这种模式的已经无一例外地失败了。这是因为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监督代理人方案仍然难以解决所有者虚置和预算软约束问题当然更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除此之外在风险投资的发展上我国缺乏明确的发展计划和规范化的管理方法。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也还远远不够不但与发达国家无法相比而且即使是与政府对国内 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支持相比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扶持也显得非常不足。 (三)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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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顺畅 风险投资事业顺利发展的一个关键就是必须拥有良好的退出渠道。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回收投资、获取收益。目前风险投资的出口有上市、股权转让、清算等几种方式但这几种方式在 法律 保障和操作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由于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资格有许多高且严格的限定因此处于建立初期的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很难满足上市要求。所以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过高使得风险投资无法通过企业上市退出;对于另一条退出路径——股权转让也由于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而使得高科技企业不能自由转移产权。可见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单一的形式参与交易过高的条件和成本已经在相当程度上阻塞了风险资本的退出通道。风险投资退出难的问题一方面影响了投资者获得最大值回报的可能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更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影响了风险投资的连续运作。 (四)法律环境不完善 虽然政府从宏观上鼓励发展风险投资但对于如何规范、扶持和保障其发展还没有具体的法规及管理条例发展风险投资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而且我国现行的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利于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特别是对技术入股、无形资产入股等的相关规定与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相违背。我国现行的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不仅没有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运作和收益分配提供特别法律依据而且有许多条款对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与运作构成法律障碍。比如该法明确规定技术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上限为20%。这种限制性规定可以说是与鼓励发展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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