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
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8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09 【实施日期】2014.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8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9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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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2 / 6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
制。
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有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移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督评估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移民安置工作主要任务
第七条 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以下简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二)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管理 3 / 6
办法,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年度计划”)。
(四)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八)负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市州、县市区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工作,编制本行政区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实施,其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规定。
第九条 项目法人主要任务
(一)委托有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二)提请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禁建通告”)。
(三)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移民主管部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四)与省移民主管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4 / 6
(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阶段的相关设计工作并委托设计单位
派出移民安置现场设计代表(以下简称“现场设计代表”)。
(六)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要求,于当年10月上旬,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
(七)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及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将淹没补偿费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八)负责申报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用地手续。 (九)根据需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十)参与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移民安置实施检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一)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稳定工作。
(十二)承担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的处理费用,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的责任。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分解各项实物指标及补偿投资。 (三)按有关规定承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居民点基础设施、集镇基础设施、专业项目、防护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工作,交付设计文件材料。
(四)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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