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010年12月10日) 第1章 总 则
第1.1条 确立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执委会决议,经中国政府同意,在中国开展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试点工作,目的是为了推动工程咨询业的发展,更好地承担国际业务。 第1.2条 证明
FIDIC工程师认证,是FIDIC对个人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认可,是通过FIDIC系统理论知识培训和考核的证明,作为个人从事国际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证明。 第1.3条 列入名单
获得FIDIC工程师证书的人员,由FIDIC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CNAEC)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各国推荐,优先聘为国际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第1.4条 原则
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管理原则:着眼于国际推广和可持续发展,吸取国内外资格认证管理的有益经验,与中国现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个人执业资格相兼容。
第2章 认证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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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职责
FIDIC和CNAEC联合成立FIDIC工程师认证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一。委员会负责制订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条件和程序,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认定培训机构和培训师,组织审定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组织命题、考试并确定合格标准,组织认证工作,颁发FIDIC工程师证书,组织FIDIC工程师继续教育活动,维护并向FIDIC和CNAEC报送最新的FIDIC工程师名单,向FIDIC和CNAEC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2.2条 成员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FIDIC委派,副主席和秘书长由CNAEC委派,其他成员由FIDIC和CNAEC等额委派。 第2.3条 决议
委员会的决议简单多数通过即生效。 第2.4条 秘书处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CNAEC,负责日常工作。 第2.5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2.6条 责任
对FIDIC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7条 报告
委员会应保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向FIDIC和CNAEC递交有关财务和组织的年报。
第3章 认 证
第3.1条 程序
FIDIC工程师认证程序包括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和认证。 第3.2条 申请人
申请FIDIC工程师认证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资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法取得中国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工程、经济、管理类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5年以上;
2、合法取得国内工程咨询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详见附件三);
3、 合法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颁发的工程、经济、管理类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3年以上; (二)、获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通过FIDIC工程师考试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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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申请
申请FIDIC工程师认证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见附件二),所在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工程咨询资格证书,FIDIC工程师培训和认证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培训证书和成绩单,遵守《FIDIC职业道德准则》的声明,注册费、考试费收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3.4条 评定和认证
FIDIC工程师认证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定和认证,对合格者颁发“FIDIC工程师证书”。FIDIC将在其网站上向全球公布FIDIC工程师人员名单。 第3.5条 有效期
FIDIC工程师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4章 培 训
第4.1条 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由委员会指定,负责提供课程培训。 第4.2条 培训师
培训师候选人由委员会提名并报FIDIC。只有FIDIC认可合格的培训师才能承担培训任务。FIDIC培训师培训和资格审定费由CNAEC承担。 第4.3条 培训大纲
委员会根据《FIDIC业务实践与合同手册指南模块》编写培训材料。 第4.4条 培训人员
培训人员应当满足第3.2条(一)中所列的条件。 第4.5条 学时
培训时间总共128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半天按4学时计。 第4.6条 培训证书
完成培训课程,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培训考勤缺勤达8学时以上,取消培训人员的本次培训资格。
第4.7条 培训证书有效期
完成培训课程人员,培训机构将颁发培训证书和成绩单。证书有效期为3年。如果在取得该证书的有效期内未能通过认证考试,则该证书期满后失效。 第4.8条 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秘书处批准。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材料费、场地设施费、培训师的有关资料费和课酬以及向FIDIC提交的管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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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认证考试
第5.1条 考试
认证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为2天。 第5.2条 申请
申请FIDIC工程师认证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推荐信、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工程咨询资格证明、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和成绩单,以及遵守《FIDIC职业道德准则》的声明,考试费、注册费支付证明。
第5.3条 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在FIDIC工程师考试大纲规定以内,大纲根据《FIDIC业务实践与合同手册指南模块》编写。
第5.4条 教材
FIDIC将提供英文版的《FIDIC业务实践与合同手册指南模块》,并随时更新。指南模块只用于FIDIC工程师认证计划。
教材的使用许可费在委员会与培训机构和考试专家签订的协议中有说明。 第5.5条 版权
委员会同意承认并尊重FIDIC对提供给委员会的培训教材享有版权。FIDIC同意承认并尊重委员会对中文翻译版教材享有版权。 第5.6条 语言
试卷所用的语言为中、英文,初始阶段可任选中文或英文答题;条件成熟后改为英文试卷,用英文答题。
第5.7条 考试内容
试题分为《合同与协议》和《业务实践》两个科目,采用闭卷、笔试形式。每年定期举行考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通过证书。
《合同与协议》科目考试的分数比例:FIDIC合同占50%,索赔与仲裁占25%,服务采购协议占25%。
《业务实践》科目考试的分数比例:质量管理和业务实践占25%,廉洁管理和业务发展占25%,风险管理和保险占25%,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占25%。 第5.8条 分数
考试通过的标准由委员会确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第5.9条 考试纪律
考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将取消其考试成绩,3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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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条 延期和取消 委员会有权延期或取消考试。 第5.11条 考试未通过
考试未通过,报考费不退,再次申请考试,需另行交费。 第5.12条 成绩公布
考试结束2个月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5.13条 证书
考试成绩公布2个月内颁发FIDIC工程师证书。 第5.14条 有效期
FIDIC工程师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6章 证书注销
第6.1条 要求
FIDIC工程师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遵守FIDIC关于独立、公平、公正、按照最佳业务实践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原则,并且遵守《FIDIC的职业道德准则》。 第6.2条 注销
FIDIC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或其证书逾期未延续的,或丧失民事能力的,委员会将其证书做注销处理,取消其FIDIC工程师资格。 第6.3条 变更
如果FIDIC工程师所属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秘书处。
第7章 继续教育和继续认定
第7.1条 继续认定
FIDIC工程师应在其FIDIC工程师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携带有效期内三年的继续教育证明,向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支付认定费。认定费不可退回。 第7.2条 培训
FIDIC工程师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7.3条 学时
FIDIC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8学时,其中必修课为32学时,选修课为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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