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合称为“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业相关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业
1.1本合同项下,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6号的北京某广场广场南塔塔2第 11 层 01&02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经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业计租的建筑面积为 680.24 平方米。其所处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单元平面图》中以红线标出的范围,该标注仅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1.3租赁单元的交付标准,相关设备设施的位置、数量、大小以及实际交付状态见附件三。
1.4乙方在此确认,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编号为甲方暂定编排,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编排或变更,对此乙方确认不持异议,同意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要求,亦不影响本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 37 个月(含装修期),自 2024 年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止,自租赁物业交付日开始计算,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2.2在乙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条件下,甲方应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租赁物业的交付日以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书面收楼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乙方收到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收楼通知书后,应按通知的时间验收并接收租赁物业。甲方未能于约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乙方同意交付日可向后自动顺延,据此起租日亦随之相应顺延。
2.3本合同项下装修期为租赁物业的交付日起 个日历日。装修期内,乙方须支付租金、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延长。
2.4甲方提供的装修期内的租金优惠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商业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装修期内的租金优惠,乙方应按照装修期结束后第一年度正常租金标准并以未履约时间比例向甲方补交该等装修期间的优惠租金。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计取方式(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项下所述“租金”均指“含税租金”):
自然年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1 年2月28日 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租赁期 递增率 / 租金明细 含税单价 (元/㎡/月) 121.33 含税租金 (元/月) 825335.19 税税金 不含税租金 率 (元/月) (元/月) 5% 3930.17 78603.35 年12月31日 3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 242.65 165060.24 5% 7860.01 157200.22 4 以上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政府部门收取的款项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等应由乙方支付的一切费用。
3.2如起租日所在月、租赁期限届满月、提前终止月等租期未满一个自然月,则该未满月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3.3租赁期限内,每期租金按月度计收。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即2024年 2 月 1日至2024 年 2 月 28 日期间)。从第二期开始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25日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月租金。
3.4甲方指定收款银行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光大银行北京西坝河支行 户 名: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 账 号:
乙方每期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至上述指定账户后次月15日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向乙方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调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含税总价、增值税金、不含税金额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总价详见本条第1款明细表。
3.5乙方保证乙方所提供的开具发票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相当于 3 个月租金金额(以最后一个租约年月租金金额为准)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495180.72元(大写人民币 肆拾玖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柒角贰分)。履约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期限内租金发生调整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作相应调整,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于5个工作日内交纳履约保证金;
4.2编号为 / 的租赁意向书项下已交付的意向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元)可折抵上述履约保证金;
4.3甲方有权不以履约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限内任何时间乙方所欠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有关欠款以及延迟支付违约金;
4.4租赁期间内,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支付欠款(如有)、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5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缴纳的剩余履约保证金(如有)全部无息返还给乙方:
(1)乙方已办妥以该租赁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退还该租赁物业;
(3)乙方已缴清全部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未结清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并且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经甲方确认
乙方对其不再构成可能的经济责任。
4.6乙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让或抵押。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
5.1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北京某广场广场进行物业管理,乙方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并遵守物业管理制定并不时修订、更新的各项条款、制度。甲方保留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5.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关于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合同。
5.3如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物业管理合同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自动终止;乙方应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同时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反,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4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度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月,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租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国家及北京某广场广场所在地政策法规或市场变化情况对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范围进行调整。 第六条、租赁物业的交付
6.1租赁物业的交付条件详见《租赁物业技术指标》(本合同附件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附件三同时作为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向甲方返还租赁物业时的验收依据之一。
6.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业交付期限,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租赁物业对租赁物业进行接收和验收。除本合同附件三所述的标准出租状态外,租赁物业既有的装修、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由甲方所提供的交付条件。验收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等, 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明,其签署日期即为租赁物业交付日。交付确认文件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确认文件所载明的交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认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