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M00351-02-05-2017-003 生成日期: 2017-05-19
发布机构: 市人防办
备注/文号: 厦人防办〔2017〕35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9月30日,省人大第25次会议修改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省人防办随之下发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为此,市人防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审批改革要求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结建审批应符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结建审批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区人防办开展结建审批工作。 第四条 结建审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确定防空地下室建设形式:就地建设、易地建设、免建;
(二)确定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防护类别、抗力等级、战时功能、防空地下室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三)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四)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结建审批中,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核防空地下室总体布局,防护单元面积、数量,掩蔽人员数量,出入口数量,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采光)井数量等; (二)防空地下室区域确认;
(三)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部位、时限及工程量;
(四)确定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金额; (五)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设计文件加盖图章和签名情况; (七)审查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审查人员在审查文件上签名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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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城市绿地、公园、运动场等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项目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六条 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主要依据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三)《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
(四)《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五)《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
(六)2007版防空地下室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质[2007]50号); (七)《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4号);
(八)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
(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 (十)《厦门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内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或6级,不执行6B级抗力等级标准。
第八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十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800 平方米时,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大于800 平方米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区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区级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多出部分结合修建二等人员掩蔽部。
当应建面积不超过1000 平方米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可不含车辆装备掩蔽部;超过1000 平方米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含人员和装备器械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厦门市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医疗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
(四)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2)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第十一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或同一建设单位相邻地块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设计单位应在人防专篇中作出情况说明,并预留地下连通口。 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
第十二条 同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防护功能以报批项目总体指标进行核算,并在最后一期审批时进行指标核销。 同一建设单位相邻地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防护功能应统筹考虑。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米。
第十四条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人员掩蔽面积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2.1.46条计算或按照建筑面积的75%估算。 第十五条 为方便战时物资运输,战时物资库不宜设置于地下一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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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应建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
第十七条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第十八条 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当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应按防倒塌设计。人防防护门与消防防火门不得共用门框。 第十九条 为确保在时限内完成临战转换,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临战时采取的封堵措施应选用临空墙防护密闭封堵板;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临战时采取的封堵措施应选用连通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板。参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2007版防空地下室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质[2007]50号)中关于上述部位临战封堵的内容暂不选用。
为保证平时通行需要设置的通行口宽度小于2米时,应采取临战关闭措施,不得预留临战封堵。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封堵后应尽量不影响普通地下室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含分期建设),需预留安装防空警报器位置,面积约2平方米。安装高度在20米~30米为宜,警报器重量约150公斤,预留220V电源。防空警报器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购买、安装。
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根据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核算实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如实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少于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当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少建部分需补缴易地建设费。
(一)对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的项目,误差超过10 平方米时,补交易地建设费。
(二)对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项目,误差超过1%时,补交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详见附件
3。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悬挂人防标识牌。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审核报送的人防工程图纸应包括人防总平面布置图、地下室战时平面布置图、地下室平时平面布置图、战时封堵大样图等。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公园、运动场等地下空间开发需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区建筑面积不小于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总建筑面积的60%。
第二十六条 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战时功能与平时功能相适应。平时作为地下商场的,战时可作为商业服务区;平时作为地下停车场的,战时可作为汽车库;平时作为办公、文化、娱乐、仓储及其他生产、生活等用途的地下空间,战时可作为人员临时掩蔽场所。
第三章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三)设计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经防护单元合理划分后,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两者间差值小于400平方米的,少建部分的面积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已建工业生产厂房、仓储等建筑,变更用地性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如已建防空地下室,变更功能后不得影响其防护等级和抗力级别;如未建防空地下室,变更用地性质及使用功能后需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参见附件3。
第三十条 同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本期工程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分期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提供申请报告,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至其他期统一修建,但应按本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相应易地建设费。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应易地建设费予以返还;未建或者少建的,相应易地建设费不予返还或者少建部分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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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资质测量单位出具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核算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一)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 平方米的项目,误差超过10 平方米时,补交易地建设费。
(二)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项目,误差超过1%时,补交易地建设费。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第四章 免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三十二条 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详见附件1)、故居、教堂、庙宇、殡葬场所、加油站加油棚、公交车站候车亭、公路收费站遮阳棚、公共厕所、清洁楼(含道班房)、开闭所、停车楼、市政设施(除办公、宿舍、食堂)等,已建老旧住宅、办公楼、厂房等项目加装电梯工程,免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十三条 工业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定为工业用地等; (二)建筑施工图确定单体建筑为生产性用房性质。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1:
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居住建筑
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 三、工业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生产性建筑不属于结建范围。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当一栋建筑中既有生产性用房,也有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规划部门已明确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面积时,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如规划部门未明确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按各自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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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 数值γ F S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m2) 800<S≤5000 5000<S≤10000 10000<S≤15000 15000<S≤20000 20000<S≤25000 25000<S 1 0.70-0.65 0.65-0.60 0.60-0.50 0.50-0.45 0.45-0.40 ※ ※ ※ ※ ※ 0.12-0.10 0.10-0.08 0.12-0.10 1个 1个 √ √ √1 √2 √2 √1 √1 √2 二等人员 掩蔽部 人防 电站 一等人员掩蔽或 人防救 人 防物 人 防人防专业队 护站 资库 汽车库 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F(平方米)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 “※”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附3: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地点 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翔安区 同安区 非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设费收费标准(元/ 平方米) 准(元/ 平方米) 1800 1200 900 600 备注: “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是指工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中,除生产性建筑外(工业厂房和生产性配套设施)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标准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2、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3、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4、除中小学、幼儿园外的教学楼、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及为残疾人修建生活服务设施的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5、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项目,予以免收; 6、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7、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9、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