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采购项目
甲方:惠州市惠城区水利水电建设治理中心乙方:合作合同(草案)
二0一七年六月
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 采购项目合作合同(草案)
甲方: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主体
本合同于二○一七年 月 日由甲、乙两边签定于
概 述
依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为加速推动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营,依照国家有关鼓舞社会资本参与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决定对本项目采纳“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乙方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在授权的合作期限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保护等相关事宜,甲方基于可用性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爱惜等指标)的公共产品和基于运营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质量、资源治理、平安文明生产、环境爱惜、应急响应等指标)的公共效劳付费,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
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本钱合同合作项目,甲乙两边通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那么下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1条 术语概念和说明
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指惠州市惠城区河涌整治工程项目,主若是 ,要紧建设内容如下:
甲方:指惠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政府方:指惠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惠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设立的,专门负责和谐指导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机构;
乙方:是指通过法定采购程序竞得本合同合作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
项目公司:是指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成立的,负责执行本合同,建设、运营本项目的公司;
施工承包人:是指经本次PPP项目招标确信具有本项目要求施工资质的中标人,负责完本钱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惠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合同合作项目预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编制)、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合同谈判)、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单位;
投资建设运营:指由项目公司在甲方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保护等相关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自监理单位发出动工令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完工并交付利用之日止;
运营期:是指自本合同合作项目完工并交付利用之日起至本合同合作项目的运营届满之日止;
合作期限: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
前期工作经费:是指为开展本合同第18条约定前期工作内容而发生的费用; 可用性效劳费: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本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产品)所支付的包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建设期财务本钱、运营期财务本钱和合理利润;
运营绩效效劳费:是指甲方向项目公司购买维持本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保护效劳(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效劳)依照绩效考核情形所支付的项目运营费用;
项目移交:本项目运营期终止,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数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移交日: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本合同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除非本合同还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若是截止时刻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
第2条 合同目的、依据及项目实施内容
惠州惠城区河涌整治PPP项目采购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