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5]6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
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5〕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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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3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市、县(市、区,下同)要在2015年底前,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50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2 / 3
(三)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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