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链球菌属、流感嗜血杆菌、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所致呼吸道感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等。治疗严重感染时需加大治疗剂量并常须与其他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如治疗耐甲氧西林金葡菌重症感染时与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联合。
注意事项:
1、既往对磷霉素过敏者禁用。
2、磷霉素与?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联合时多呈协同抗菌作用。 3、由于磷霉素钠主要经肾排出,肾功能减退和老年患者应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应用。
4、每克磷霉素钠盐含0.32g钠,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及需要控制钠盐摄入量的患者应用本药时需加以注意。
5、静脉用药时,应将每4g磷霉素溶于至少250 ml液体中,滴注速度不宜过快,以减少静脉炎的发生。
十三、恶唑酮类
利奈唑胺,对MRSA、MRCNS有效,因阳性菌对万古霉素发生MIC漂移现象,故对重症阳性菌感染,利奈唑胺优于糖肽类。临床还可用于控制耐万古霉素屎肠球菌所致的感染,包括败血症、肺炎等。
注意事项:
1、本品的应用应严格限于适应症。 十四、氨基糖苷类
中、重度肠杆菌科细菌等革兰阴性杆菌感染。临床常用的氨基糖苷类抗生素主要有:(1)对肠杆菌科和葡萄球菌属细菌有良好抗菌作用,但对铜绿假单胞菌无作用者,如链霉素、卡那霉素、核糖霉素。其中链霉素对葡萄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作用差,但对结核分枝杆菌有强大作用。(2)对肠杆菌科细菌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革兰阴性杆菌具强大抗菌活性,对葡萄球菌属亦有良好作用者,如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小诺米星、阿米卡星、奈替米星、依替米星、异帕米星。(3)抗菌谱与卡那霉素相似,由于毒性较大,现仅供口服或局部应用者有新霉素与巴龙霉素,后者对阿米巴原虫和隐孢子虫有较好作用。此外尚有大观霉素,用于单纯性淋病的治疗。所有氨基糖苷类药物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抗菌作用均差。
注意事项:
1、氨基糖苷类过敏的患者禁用。
2、任何一种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均具肾毒性、耳毒性(耳蜗、前庭)和神经肌肉阻滞作用,因此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尿常规、血尿素氮、血肌酐),严密观察患者听力及前庭功能,注意观察神经肌肉阻滞症状。一旦出现上述不良反应先兆时,须及时停药。需注意局部用药时亦有可能发生上述不良反应。
3、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对社区获得上、下呼吸道感染的主要病原菌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抗菌作用差,又有明显的耳、肾毒性,因此对门急诊中常见的上、下呼吸道细菌性感染不宜选用本类药物治疗。由于其毒性反应,本类药物也不宜用于单纯性上、下尿路感染初发病例的治疗。
4、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其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给药,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调整给药方案,实现个体化给药。
5、新生儿、婴幼儿、老年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临床有明确指征需应用时,则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6、妊娠期患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患者应避免使用或用药期间停止哺乳。 7、本类药物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耳毒性药物、神经肌肉阻滞剂或强利尿剂同用。与注射用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合用时可能增加肾毒性。
8、本类药物不可用于眼内或结膜下给药,因可能引起黄斑坏死。 十五、多肽类
多粘菌素、粘菌素只对某些阴性菌有效。临床主要应用于铜绿假单孢菌及其他假单孢菌引起的创面、尿路以及眼、耳、气管等部位感染,也可用于耐多药的鲍曼不动杆菌感染。
注意事项:
1、对肾脏的损害较多见,肾功能不全者应减量。
2、不应与其他有肾毒性或神经肌肉阻滞作用的药物联合应用,以免发生意外。
十六、喹诺酮类
第三代喹诺酮类抗菌药物主要作用于革兰阴性菌,对革兰阳性菌有一定作用。临床上常用者为氟喹诺酮类,有诺氟沙星、依诺沙星、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近年来研制的新品种特别是第四代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对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等革兰阳性球菌的抗菌作用增强,对衣原体属、支原体属、军团菌等细胞内病原或厌氧菌的作用亦有增强,已用于临床的有左氧氟沙星、加替沙星、莫西沙星等。部分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如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和司帕沙星对结核分枝杆菌有效,其中以司帕沙星的疗效较好,可以作用抗结核二线用药。
注意事项:
1、对喹诺酮类药物过敏的患者禁用。 2、18岁以下未成年患者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3、制酸剂和含钙、铝、镁等金属离子的药物可减少本类药物的吸收,应避免同用。
4、妊娠期及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本类药物。
5、本类药物偶可引起抽搐、癫痫、神志改变、视力损害等严重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在肾功能减退或有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中易发生,因此本类药物不宜用于有癫痫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基础疾病的患者。肾功能减退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时,需根据肾功能减退程度减量用药,以防发生由于药物在体内蓄积而引起的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严重不良反应。
6、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皮肤光敏反应、关节病变、肌腱断裂等,并偶可引起心电图QT间期延长等,用药期间应注意观察。
十七、硝基咪唑类
本类药物对厌氧菌、滴虫、阿米巴和蓝氏贾第鞭毛虫具强大抗微生物活性。主要包括甲硝唑、替硝唑和奥硝唑。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硝基咪唑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2、妊娠早期(3个月内)患者应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
3、本类药物可能引起粒细胞减少及周围神经炎等,神经系统基础疾患及血液病患者慎用。
4、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用药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
5、肝功能减退可使本类药物在肝脏代谢减慢而导致药物在体内蓄积,因此肝病患者应减量应用。
十八、磺胺类药
1、全身应用的磺胺类药:本类药物适用于大肠埃希菌等敏感肠杆菌科细菌引起的急性单纯性尿路感染;敏感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其他链球菌所致的中耳炎,脑膜炎奈瑟球菌所致的脑膜炎。SMZco可治疗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其他链球菌所致的急性中耳炎,大肠埃希菌等敏感株引起的反复发作性、复杂性尿路感染、伤寒和其他沙门菌属感染,卡氏肺孢菌肺炎,以及星形奴卡菌病。复方磺胺嘧啶亦可作为脑膜炎奈瑟球菌的预防用药。磺胺林与甲氧苄啶合用对间日疟及恶性疟原虫(包括对氯喹耐药者)有效。磺胺多辛与乙胺嘧啶等抗疟药联合可用于氯喹耐药虫株所致疟疾的治疗和预防。
2、局部应用磺胺类药:磺胺嘧啶银主要用于预防或治疗Ⅱ、Ⅲ度烧伤继发创面细菌感染,如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金葡菌、肠球菌属等引起的创面感染。醋酸磺胺米隆适用于烧伤或大面积创伤后的铜绿假单胞菌感染。磺胺醋酰钠则用于治疗结膜炎、沙眼等。柳氮磺吡啶口服不易吸收,主要用于治疗溃疡性结肠炎。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任何一种磺胺类药物过敏以及对呋塞米、矾类、噻嗪类利尿药、
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剂过敏的患者。
2、本类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多见,并可表现为严重的渗出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等,因此过敏体质及对其他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应尽量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3、本类药物可致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变化。
4、本类药物可致肝脏损害,可引起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肝坏死,用药期间需定期测定肝功能。肝病患者应避免使用本类药物。
5、本类药物可致肾损害,用药期间应监测肾功能。肾功能减退、失水、休克及老年患者应用本类药物易加重或出现肾损害,应避免使用。
6、本类药物可引起脑性核黄疸,因此禁用于新生儿及2月龄以下婴儿。 7、妊娠期、哺乳期患者应避免用本类药物。
8、用药期间应多饮水,保持充分尿量,以防结晶尿的发生;必要时可服用碱化尿液的药物。
十九、硝基呋喃类
国内临床应用的呋喃类药物包括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和呋喃唑酮。呋喃西林仅局部用于治疗创面、烧伤、皮肤等感染;也可用于膀胱冲洗。呋喃妥因适用于大肠埃希菌、腐生葡萄球菌、肠球菌属及克雷伯菌属等细菌敏感菌株所致的急性单纯性膀胱炎;亦可用于预防尿路感染。主要用于治疗志贺菌属、沙门菌、霍乱弧菌引起的肠道感染。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呋喃类药物过敏的患者。
2、在新生儿红细胞中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时应用呋喃妥因可发生溶血性贫血,故新生儿不宜应用。成人患者缺乏此酶者也不宜应用。
3、哺乳期患者服用本类药物时应停止哺乳。
4、大剂量、长疗程应用及肾功能损害患者可能发生头痛、肌痛、眼球震颤、周围神经炎等不良反应。
5、呋喃妥因服用6个月以上的长程治疗者偶可发生弥漫性间质性肺炎或肺纤维化,应严密观察以便及早发现,及时停药。
6、呋喃唑酮可引起戒酒硫样反应,服药期间禁止饮酒及含酒精饮料。 二十、酰胺醇类
氯霉素,临床主要用于伤寒、副伤寒和其他沙门菌、脆弱拟杆菌感染。与氨苄西林合用于流感嗜血杆菌性脑膜炎。由脑膜炎球菌或肺炎链球菌引起的脑膜炎,在患者不宜用青霉素时,也可用本品。外用治疗沙眼或化脓菌感染。
注意事项:
1、对氯霉素有过敏史的患者禁用本药。
2、由于氯霉素的血液系统毒性,用药期间应定期复查周围血象,如血液细胞降低时应及时停药,并作相应处理。避免长疗程用药。
3、禁止与其他骨髓抑制药物合用。
4、妊娠期患者避免应用。哺乳期患者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5、早产儿、新生儿应用本药后可发生“灰婴综合征”,应避免使用氯霉素。婴幼儿患者必须应用本药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
6、肝功能减退患者避免应用本药。 二十一、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抗生素包括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及半合成四环素类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美他环素(甲烯土霉素)和米诺环素(二甲胺四环素)。四环素类曾广泛应用于临床,由于常见病原菌对本类药物耐药性普遍升高及其不良反应多见,目前本类药物临床应用已受到很大限制。当前,四环素类主要应用于立克次体、衣原体、支原体及回归热螺旋体等非细菌性感染和布氏杆菌病。
注意事项:
1、禁用于对四环素类过敏的患者。
2、牙齿发育期患者(胚胎期至8岁)接受四环素类可产生牙齿着色及牙釉质发育不良,故妊娠期和8岁以下患者不可使用该类药物。
3、哺乳期患者应避免应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4、四环素类可加重氮质血症,已有肾功能损害者应避免用四环素,但多西环素及米诺环素仍可谨慎应用。
5、四环素类可致肝损害,原有肝病者不宜应用。 二十二、抗结核分枝杆菌和非结核分枝杆菌药
本类药物主要包括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链霉素。 二十三、抗真菌药
1、抗生素类:两性霉素B、制霉菌素 2、氟胞嘧啶
3、唑类抗真菌药:酮康唑、益康唑、咪康唑、氟康唑、伊曲康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