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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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用来规定本公司的销售相关业务处理方式。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除直接从事销售工作者外,凡与此有关联者,一概包含在内。第三条 销售活动。
销售活动须积极进行,务使其结果能促进公司业务的进展。第四条 销售人员须知。
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除应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与同事彼此亲和、互相协助,在维持工作部门的秩序之外,对外方面,亦不可有失作为一个公司人员的气度。
第五条 各种规则的遵守。
公司人员除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规则遵守。
第六条 连带保证制度。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第七条 事前调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
产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要求,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 调查事项。
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调查,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1)预定下订单的机关、公司及学校的概况。
(2)调查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象的同业者、设计事务所、建设业者。
(3)下订单的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目、每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 订货情报。
订货情报应尽快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导之下,尽快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第十条 估价单的提出。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的裁决认可后,方得提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1)品名、规格、数量及合同金额。
(2)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3)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主。(4)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交货条件。(5)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第十二条 合同的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合同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三条 注明新旧客户。
(1)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2)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需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 合同上的留意点。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合同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合同时,应依照下列三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缔结付款条件。
(1)对于已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须规定在六个月内收回货款。
(2)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3)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信守合同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收款以外的订货方式。
第十六条 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免费追加机械器具或零件等物品,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 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规定。第十八条 报告。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1)每日的活动情况(每日)。
(2)三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每月最后一日)。(3)收款预定(每月最后一日)。第十九条 报告的检查。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管理科进行检查后,设立三个月的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1)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科。
管理科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第二十二条 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应迅速设法收回。
第二十三条 目录等的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