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
成现场考核。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
现场考评内容及要求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兽药GMP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18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兽药GMP合格证》、《兽药生产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付费),或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5737550
(3)网络咨询。行政审批信息平台:http://ynzwfw.yn.gov.cn/; 政务微博网址:无。微博帐号:无;电子邮箱:cyzcyfgc@ynagri.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农业厅一楼政务服务大厅;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http://yn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农业厅政务服务大厅;昆明市万华路169号;大厦一楼。
电话投诉:(0871)65738357。 网上投诉: ynagri.gov.cn 。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驻省农业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发放 《补正材料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符合不予受 理情形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受理 (发放 《受理通知书》)现场审查现场审查 不合格结果通知申请人整改到期不整改合格整改合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现场审查 结果整改后仍不合格在5个工作日内获取办理结果不予许可决定公开
图1 兽药生产审批办事流程图
附件2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章)申
云南省农业厅制
1.企业名称 2.申请事项类别 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事项 □新建企业首次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 □复验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原址改扩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异地扩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迁址重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其他: 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事项 □变更企业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企业负责人 □变更其他事项: 3.企业注册地址 4.生产范围 5.生产地址 6.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 话 7.企业负责人姓名 8.联系人姓名 9.变更事项信息 变更前: 变更后: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