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名词解释
1. 侵权责任:侵权人一方对自己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各
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本质上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性。
2. 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得损害予以救
济的侵权责任。
3. 惩罚性赔偿: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
权人的惩罚。
4. 损益相抵:被侵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
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5. 财产损失之赔偿: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
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6. 附带财产损失:(广义)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
(狭义)侵害他人人身权易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礼仪难以确定,被侵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7.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救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
人及其近亲属,称为人身损害赔偿
8.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在准侵权行为的情况
下,因果关系指的是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对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9.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10.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
责任之基础问题。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
11.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的归责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害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
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3. 严格责任: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标
准。
14. 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
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15.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16. 民事责任竞合:不法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
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这种现象称为“责任竞合”或“民事责任竞合”。
17. 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
的事由。
18. 共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
判断具体加害人的情形。
19. 分别侵权行为:数人分别实施侵权,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8.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给付
受害人超过其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
20. 侵权责任方式:又称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的具体形式和类别。
21.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22. 一般侵权责任:①自己加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自己加害行为适用过
错责任原则情况下的责任③主要指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
23. 侵权责任形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如何进
行分配的形式
24.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侵权责任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5. 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
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26. 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积极损
失)和间接损失(消极损失)
27. 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
象
28. 直接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
29. 替代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责任和为自己管领下的物
件致害负责的责任,有的称之为转承责任或者间接责任。
30. 单独责任: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责任
形态
31. 共同责任: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
责任方式。共同责任形态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32. 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免责事由。免责事由需要法定或约定。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免责事由的条款。
33. 共同过错: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34. 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5.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二人或者惹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
行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
36. 共同正犯:实施加害行为时所有共同侵权人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其
作用相当或者大致相当。
37. 民事责任竞合: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
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称为~
38. 法律责任聚合=责任重合: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
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39. 私权优先: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40. 责任抗辩(广义):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
一切其有关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狭义)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41.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
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42. 数人承担按分得侵权责任: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之情形,每一个责任主体只
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不存在追偿问题。
43. 真正连带责任: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
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44. 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
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卫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