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人员管理 盾构设备管理
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验收管理 施工质量管理 关键工序管理 重大风险工程管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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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盾构施工管理要点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
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和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相关要求,加强盾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规避和降低盾构施工风险,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在
建及新线盾构区间隧道工程。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各项目管理单位及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
三方监测、咨询组、控制测量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均应执行本要点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要点是对《体系》相关内容的细化和完善,《体系》与本要点不一致时,按本要
点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盾构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公司主管盾构工作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主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
组员:安全监控中心、安全质量监察总部、各项目管理单位和盾构咨询组的负责人。 盾构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安全监控中心负责。
第六条 盾构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网盾构区间穿越重大风险工程(包括既有
线、铁路、河湖、房屋、城市主干路等)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新线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其主要人员的资历须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须具有盾构施工经历,且在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中担任过项目总工或盾构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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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总工须具有盾构施工经历,且在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
(3)盾构副经理须具有盾构施工经历,且在含有盾构区间的标段中担任过盾构施工现场负责人。
(4)盾构操作手须是本单位员工,须提供3年以上本单位社保缴纳证明,且具有相关培训经历。
(5)盾构标段驻地监理工程师须具有盾构区间施工技术、管理经历。
第八条 含有盾构区间标段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盾构副经理、盾构操作手和驻地监理工
程师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线路含有盾构区间标段的主要人员的资历(详见第七条规
定)和培训经历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四章 盾构设备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所辖线路范围内所有盾构的管理台账,台账内容至少包括:
设备制造厂商及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已使用年限,累计施工隧道长度,主要穿越地层情况及设备运行状况等,并报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范围内的盾构设备进场前4个月,施工单位须提交自有盾构产权证明,
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
第十二条
盾构设备进场前3个月,施工单位须完成盾构设备适应性自评估,评估报告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刀盘型式和刀具布置与地层的适应性评价,计划换刀地点和换刀方案。 (2)同步注浆及二次补浆设备与盾构主体设备和地层的适应性评价。 (3)泡沫、膨润土等土体改良设备的性能、能力及其适应性评价。 (4)螺旋输送机的地层适应性评价。 (5)皮带输送机的相关特性及其适应性评价。 (6)润滑及密封系统的适应性评价。 (7)推力和刀盘扭矩的地层适应性评价。
(8)盾构主体设备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已累计施工隧道长度超过10公里(含)的盾构,盾构设备适应性评估自报告中需明确盾构主轴承及其密封的残余寿命。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在盾构设备进场前,负责组织专家、施工标段项目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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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盾构副经理、工点设计负责人、盾构咨询组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业主代表,对盾构设备适应性自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盾构现场组装完成后,监理单位应负责对盾构设备及验收报告进行核查,核查
结果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验收报告至少包括:推进系统、主轴承密封及润滑系统、刀盘及其支撑系统、铰接系统、盾尾密封系统、同步注浆及二次补浆系统、管片运输及拼装系统、地层改良系统、出土设备(螺旋输送机和皮带传输机)、电气及液压系统、导向系统、人闸系统、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地面监控系统等。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验收管理
施工单位须组织专家对组段划分报告、盾构始发与到达专项施工方案、盾构开
舱方案、盾构区间联络通道施工方案、盾构穿越特一级风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标段项目总工、盾构副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第三方监测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点设计负责人、相关咨询组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业主代表参会。方案论证通过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并由监理单位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盾构始发与到达、开舱、区间联络通道开
口、穿越特一级风险工程施工前的条件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和部位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7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施工质量管理
盾构姿态及隧道轴线控制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应在换站测量一天(或15环)内对导向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监理单位和控制测量单位审核、备案。
(2)盾构施工中每推进80环,施工单位应对成形管片轴线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监理单位和控制测量单位审核、备案。
(3)盾构施工中每推进240环,控制测量单位应对盾构隧道内的导向控制点进行复核测量,测量结果提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 (4)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和控制测量单位的测量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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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并组织处理。
(5)盾构姿态或隧道轴线偏差超标,监理单位须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管理单位接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专题会,制定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管片拼装质量应满足《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的要求。对于管片错台量超限的,要求:
(1)每10环内出现3环及以上错台在5~30mm之间,应立即停工,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盾构施工整改措施,驻地监理工程师须全程监督处理过程,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项目管理单位。
(2)管片错台超过30mm(含)时,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管片破损管理要求:
(1)不影响橡胶止水条功能的管片破损,其位置在隧道中心线以下部分,可做普通修复处理,在隧道中心线及以上部分,须进行加强处理。
(2)影响橡胶止水条功能的管片破损,监理单位须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和处理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盾构始发与到达管理要求:
关键工序管理
(1)盾构始发与到达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文件要求对相应区域的地层进行加固,并委托具有相关试验资质的单位对端头加固效果进行水平抽芯检测。对于含水地层,抽芯范围纵向不小于设计长度,径向不小于洞门圈外1m。水平抽芯位置由监理根据地层情况、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抽芯时监理须进行全程旁站。 (2)监理单位根据抽芯检测结果对端头加固效果进行评价,并填写“盾构始发与到达端头加固质量评价表”(附表1),并签字确认。
(3)监理单位须对洞门止水橡胶帘布和扇形压板的安装情况进行确认。 (4)在完成上述(1)~(3)后,方可进行盾构始发与到达的条件验收。 (5)盾构始发前,由控制测量单位对盾构测量控制基点进行复核测量,施工单位将测量结果和复核结果报监理单位审批后,盾构方可始发。
(6)盾构始发(隧道前60环)与到达(隧道后50环)施工,监理应全程旁站。
第二十一条 盾构施工过程中,土舱压力须严格按照组段划分报告中设定的范围来控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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