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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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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7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17〕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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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海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水质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任务,特制定本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100%;省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92%。各考核断面水质“只升不降”。

(二)国家和省级考核断面地表水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0%。

(三)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海口10%,三亚40%,全省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到29%。

(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100%。 (五)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极差控制比例:0%。 (六)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国控100%,省控95%。 (七)城镇内河(湖)水质达到治理目标比例:全省60.9%。 各市县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见附件1。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继续巩固“十小企业”清理整治成果,避免死灰复燃。加强水污染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新建、改建、扩建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等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2017年年底前,全省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保税及物流、临空、旅游、工业、健康教育等六类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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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接纳园区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

区、东方市工业园区等三个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还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应按照规定进度完成。

(二)城镇污染治理工作。

1.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市县和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2017年年底前,排水去向为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源头或干流、松涛水库、万宁水库、牛路岭水库、大隆水库、大广坝水库及近岸海域重要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2.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按照老城区优先、统筹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施工原则,制定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新建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污水管网建设和入网许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2017年年底前,完成170公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海口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3.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推进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加快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置,2017年年底前,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海口污泥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竣工投产,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75%。

4.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普及节水器具,鼓励引导城镇居民家庭和单位使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全省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推进三沙海水淡化工程设施建设,海口顺利完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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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儋州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7年完成294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2016-2024)》《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4)》要求,结合“百镇千村”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饮用水安全卫生工作。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化肥、化学农药减施行动,2017年化肥施用总量增幅控制在5%以内,实现农药零增长。

4.控制水产养殖污染。编制或修订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养殖业主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严格查处无证养殖生产、“三项记录”不全、违法违规用药、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等违反质量安全及环保管理要求的行为。推广应用养殖废水处理和循环水养殖技术项目,2017年完成10家示范项目建设。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工作。

1.加强船舶污染治理。按照相关船舶环保标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7年年底前,海口、三亚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制度,编制并发布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明确我省船舶拆解行业准入条件,规范拆船行为。入港国际〖JP2〗航线船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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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编制我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推进港口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年底前,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三亚港、清澜港、乐东港六大港口环境基础设施达到建设要求。加强港口溢油和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建设。 (五)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

1.实施水资源节约保护。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松涛灌区、红岭灌区等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实施农田水利和高效重点节水县建设。实施水资源调控,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2.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2017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工作。禁止在海口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三沙市辖区陆地和儋州市新英湾地下水超采区开采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3.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逐步推行排污许可,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4.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2017年年底前,编制并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推进海口市龙塘水源地、三亚市赤田水库水源地、儋州市松涛水库水源地、东方市玉雄水源地、琼海市红星水源地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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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7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5.09【实施日期】2017.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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