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卷第4期2024年8月江汉学术JianghanAcademic
Vol.38No.4Aug,2024
法律专栏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视域与新话语栏目主持人:石东坡刘伊念论宪法基本权利规范效力的二重性
——基于德国“无效力说”等学理之审思
周泽中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从西方法学理论关于公、私法分野的经典论断,大致可推导出基本权利旨在有效对
抗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完全否认基本权利在处理私人间关系过程中蕴涵的价值摄入,构成德国传统宪法教义学“无效力说”的核心要义。然而,随着学理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纵深发展,基本权利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问题愈发得到重视,并且进而引发公法学人针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展开系统审视。据此,有必要从理论基础层面破除“无效力说”仅仅强调基本权利主观面向的传统偏见,重新审思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理论偏重客观面向的认知争论。通过考察基本权利规范内涵与功能之间的逻辑关联,可以推导出基本权利规范效力具备二重性特征,这成为现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不可轻易绕开的时代命题。
关键词:宪法;国家公权力;基本权利;私法;规范效力;无效力说中图分类号:D91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52(2024)04-0046-11
DOI:10.16388/j.cnki.cn42-1843/c.2024.04.005
一、绝非老生常谈:基本权利焉能对抗
私人间关系
众所周知,基本权利是近现代各国宪法学研究和宪法实践不可或缺的基本范畴和规范依据,亦是构建宪法教义学体系大厦的坚定磐石。甚至有学者明确指出,宪法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并以此作为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1]25。宪法作为一种典型的授权性规范,是人类几千年来对公共权力进行理性反思和寻求私权利保护的产物;通过限制公共权力
的滥用,以达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整体平衡[2]。宪法“是全体人民缔结的条约,是人民和他们的代表之间缔结的关于政府的任期和
[3]
职责的契约,此中最重要的是尊重个人的权利”。
故而,基本权利被认为是传统宪法教义学体系框架中的核心领域,亦已直接决定着宪法的主要功能,即有效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4]。大体而论,现今很多国家倾向于将基本权利规范置于本国宪法的开篇,以最大程度地彰显现代立宪主义的价值目标和精神追求[5]。例如德国
收稿日期:2024-03-27本刊网址·在线期刊:http://qks.jhun.edu.cn/jhxs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行政民主进程中的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14AZD141);202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治理模式转型与政府形象重塑——以改革开放四十年为背景”(CYB19131);2024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人权保障视阈下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研究”(2024XZXS-047)
作者简介:周泽中,男,湖南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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