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委招发〔1999〕0735号)
各市、地、州建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际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装饰、监理招标及其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是指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是指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2 / 3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八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作
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称、从事工程招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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