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顾问服务合同(股权融资)
要点
甲方(委托方)需要引入外部投资人,委托乙方(受托方)向其提供融资顾问服务时,本文约定了委托期限、事项以及咨询服务费。本文本适用于股权融资顾问的委托。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从事 业务(合称“甲方公司业务”)的公司。
2. 甲方拟通过股权交易引入外部投资人,为此需要聘请一家专业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
3. 乙方是一家专业顾问机构,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为此,甲方与乙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1条 委托事项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在委托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成立专业项目团队为甲方提供服务,并尽最大的努力促成甲方与投资人或并购方达成交易。
1.2 协助并指导甲方团队完成PPT形式的融资演示材料。
1.3 根据甲方需求协助甲方确定潜在投资人并代表甲方同潜在投资人进行接触及沟通。 1.4 安排甲方为投资人进行项目展示。
1.5 在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其它的投资银行顾问服务或财务咨询服务。 第2条 注释
出于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对于本合同中提及的以下词汇的含义作出如下注释:
2.1 “投资人”:任何在委托有效期内同甲方公司围绕甲方公司业务完成交易的机构或个人;或任何在委托有效期结束后的 个月内经由乙方参与引见、接洽或谈判并最终同甲方(包括甲方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围绕甲方公司业务完成交易的机构或个人。 2.2“交易”:
2.2.1 任何由投资人为了投资甲方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购买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包括现有股份和新增股份)、资产或以购买业务的形式进行投资的交易行为;
2.2.2 任何由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和投资人为了投资或开展甲方公司业务而直接或间接成立合资公司、控股公司或其它形式的特殊目的公司(统称为“投资载体”)的交易行为。
2.3“交易对价”:在交易中由投资人向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或投资载体)直接或间接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资金或其他价值。在任何情况下,“交易对价”应包括(但不限于): 2.3.1 现金;
2.3.2 票据、证券和其它财产(包括期权、购股权、担保或其他可以转化为上述资产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平市场价;
2.3.3 与交易相关的、由投资人或投资人股东替甲方公司(包括其股东、参股或控股公司或其它关联公司)偿还或承诺偿还、承担或承诺承担的所有长期负债(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资本化的租金、应付养老金、贷款担保或其他债务);
2.3.4 与交易相关的、由投资人提供给甲方公司、甲方公司股东或甲方公司管理层的短期或长期贷款或可转债;
2.3.5 由投资人支付的与交易相关的分期付款。
投资人以非现金的证券或票据等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如果该票据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那么以交易宣布前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计算; 如果该票据或证券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那么则取下列二者中的更大项: (1) 交易中经双方共同认可并确定的价值;或 (2)最近一个能够确定价值的交易中所确定的价值。
2.4“交割”:在投资人按照有关合同完成第一笔交易对价的支付即视为交易交割。 第3条 委托有效期
本合同所指的委托有效期是从 年 月 日(“委托有效期起始日”)起至下列三个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1)交易交割;
(2)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30日后;
(3)自委托有效期起始日开始的 个月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双方均有权在书面通知对方 日后终止合同。本合同第4、5、6、7、8、9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将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4条 服务费
4.1 服务费支付条件。凡经乙方提供顾问服务完成的交易,不论双方委托有效期是否终止,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非经乙方提供顾问服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自行或经其他第三方渠道融资的,则相关交易无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2 服务费支付时间。甲方应在交易交割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交易对价分期支付的,则在相应阶段获得交易对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服务费。
4.3 服务费标准。服务费为交易对价的 %。 4.4 分期支付。
4.4.1 如果全部或部分交易对价由投资人分期支付,则甲方应按交易对价实际支付的节奏分期对应支付乙方的服务费。
4.4.2 如果作为交易的一部分,投资人获得在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内增持甲方公司股份的权利,则乙方应该在投资人增持时获得与增持部分对应的服务费。
4.4.3 上述两种情形下服务费支付时间为甲方获得相应交易对价后的5个工作日,其中现金以甲方收款到账时间为准,非现金的证券或票据以相应交割时间为准。 4.5 乙方收取服务费的账户信息: 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 户名: 第5条 独家服务
就是否独家服务,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本协议约定的融资服务并非独家服务,甲方仍可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完成融资服务。 (2)委托有效期内,双方同意乙方提供独家融资服务,甲方不再自行或通过第三方进行融资。委托有效期内,甲方与任何投资人达成交易或签署有效投融资协议的,乙方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服务费。 第6条 豁免条款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伤害、索赔、责任 (简称“损失”) ,豁免乙方及其董事、雇员和外部顾问的责任。除非该项损失是由于乙方人员的重大失误或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7条 双方权责
7.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完成本项委托所需要的涉及甲方公司经营和财务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保证它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应保证乙方就本项委托有条件接触甲方公司的相关人员,包括董事、雇员及顾问。任何时候投资人同甲方就交易进行单独接触,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
7.2 甲方同意乙方仅在融资过程中使用从公众媒体或其它渠道(包括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甲方指定的雇员、审计师、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获取的信息。乙方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同意乙方不对甲方公司的任何资产进行独立的评估。 7.3 乙方不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向甲方提供法律、会计或税务咨询服务。在上述领域,甲方应依赖自己的专家和顾问。
7.4 乙方针对甲方后续的融资服务需求根据合约和实际情况优先处理。 第8条 服务确认及对接人 8.1 双方指定如下对接人:
甲方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8.2 甲方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人及相关服务信息,双方通过电子邮箱方式予以确认,作为确认服务和计算服务费的依据。 第9条 保密条款
9.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9.2 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 第10条 争议解决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 报道及广告
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在本项交易结束后应在新闻发布稿上以双方可以接受的方式提及乙方在本项交易中的角色。乙方在自己承担费用和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在媒体上以广告、报道等形式提及有关该项服务的内容。 第12条 其它
12.1 本合同是甲方和乙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
12.2 除非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补充合同,否则本合同所载条款不能更改;
12.3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传真件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确认的PDF件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