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合同类别:土建施工总承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管理,满足现场管理工作的要求;统一履约行为,提高履约管理水平,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的原则,对土建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轨道交通土建招投标市场活动中,实现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与发包承包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建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章 履约评价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履约评价工作由合同管理总部和项目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具体实施。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由合同管理总部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后发布。如上述结果要在招标环节应用需按程序向招
标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 合同管理总部职责如下: (一) 负责制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二) 负责汇总分析各项目管理单位的履约评价得分,出具综合履约评价结果;
(三) 负责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结果;
(四) 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公布通报;
(五) 负责将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土建施工单位宣传和贯彻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时组织对各土建施工单位的履约评价工作;按时将结果上报合同管理总部;
第三章 履约评价内容及周期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以本中心现行的履约评价办法为基础,对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风险监
控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环保管理、工程费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总包管理共九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履约评价。
遇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之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检查结果折算至当次履约评价得分之中,折算方法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检查结果自行确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按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考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轨道安质字〔2011〕224号)执行。
第九条 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主管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资历、进场更换、月度考勤、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风险监控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环境调查及评估、监测及巡视、视频监控、信息平台、预警及响应组织机构等。
第十一条 施工进度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施工资源配置情况、进度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形象进度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文明环保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现场总体封闭管理、生活区部分(生活设施、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和盥洗设施)、生产区部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防火、保健急救)、周边环境保护等。
第十三条 工程费用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管理、计量支付、变更洽商、工程资金管理等。
第十四条 合同履约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单位承诺内容、合同约定内容、违约情况、索赔情况等。
第十五条 总包管理的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并不限于:对各专业分包的管理情况;总包服务情况;前期工作配合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公司履约管理办法,除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两个评价单项外,对其它七个评价项目可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或修订项目履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以土建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周期为每季度。履约评价自土建工程主体实质性开工之日开始至通车试运营之日起结束;开工至评价期少于两个月的,当季原则上可不进行履约评价。
合同管理总部以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汇总,周期为
半年。
第十八条 在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每季度评价周期内,如发生附件中所列“一票否决项目”的情况,该土建施工标段的季度履约评价中所对应的评价项目评分为零分。
第四章 履约评价标准及结果
第十九条 履约评价每个单项评价内容满分100分;各单项所占权重依次为:安全生产管理15%、施工质量管理15%、组织机构及人员10%、风险监控管理15%、施工进度管理15%、文明环保管理10%、工程费用管理10%、合同履约管理5%、总包管理5% 。
项目管理单位每季度依据各自的履约评价细则进行对每个土建施工标段进行履约评价,按照上述分类和所列权重,得出各个土建施工单位标段的合计得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下述准则,计算该土建施工单位在本中心履约评价的最终得分:
(一)同一土建施工单位在一条线路有多个标段时,将各标段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即为该土建施工单位在该条线路上的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