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
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296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已于11月14日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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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
为做好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打造养老城市、健康兰州,突出试点先行、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市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支持医养结合类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医养结合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机构提供为老年人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医养结合机构是指设置养老床位,专门开展医疗和养老相结合服务的养老医疗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分别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条 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和养老机构资质证书法人登记性质应当一致,在享有相关政府扶持政策方面保持适度统一。
第三条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机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均在市、县政务大厅办理,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许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将符合资质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在定点机构入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2 / 4
第五条 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准予支付诊疗项目执行。继续保留原已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第六条 将失能、半失能等需长期护理的参保老年人医疗费和护理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同护理方式对应不同的基金和个人支付方式,实行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定额包干结算,超支不补”的控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根据医养结合定点机构2016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险费用定额标准进行测算调整,提高上浮比例应控制在5%-8%左右。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每年列支专项资金支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
第九条 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制度,对医养结合公办养老机构通过软硬件项目更新方式给予建设补贴,对社会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按照省、市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条 建立市、县老年人养老评估中心,对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从身体健康、心理、社会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定期公示。评估结果作为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和享受政府护理补贴的主要依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人养老评估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扶持社会资本发展。 3 / 4
第十一条 以省级养老护理补贴为基础,市、县区按照1:1配套护理补贴资金,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床位护理补贴制度。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养老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健康等级给予养老护理补贴,初步定为失能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不低于600元、半失能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不低于300元、其他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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