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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书精品文档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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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5)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6)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1、施工单位接到安监办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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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防止事故扩大。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六、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内容

本工程建筑面积 m2,结构形式 ,合同工期: 工作日,开、竣工日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4]91号)规定,本施工现场配备专职

安全员不少于 名,姓名、考核证书号: 项目经理 考核证书号 ( 级建造师资格)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认真和积极接受安监办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工程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类型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为: (由施工单位确定)

施工单位应制定的专项治理措施为: 项目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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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3、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安全管理资料按照《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资料手册》及《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规定执行。

5、施工现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现场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对检查中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检查及过程情况应存档备查。

7、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8、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24)要求,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临时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进行验收,办理签字手续,并建立安全检测制度和临时用电巡视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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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记录。

(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编制审核、审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防护设施的验收。

(3)施工现场脚手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选用,脚手架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搭设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达到设计高度、作业层施加荷载前必须进行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分层分段搭设的必须分层分段验收。脚手架拆除应按拆除方案进行,拆除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划定作业区,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基坑、模板工程(支、拆)应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完成进行验收,作业过程中按规范进行相关监控。

(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包括在施工现场顶升、锚固、拆卸等),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及时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及检验检查并存档备查。

(6)起重吊装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装前进行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进行进场验收,各种施工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要求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立施工机械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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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4)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执行,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有害物质、固体废物、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严格以下几点具体内容:

(1)施工前应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专项方案(围挡、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建立各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责任人。

(2)施工现场连续设置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挡规范、美观。

(3)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备等临时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4)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5)市区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8000m2以上或工期1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钢筋、木工加工,混凝土搅拌场,砂、石料堆放场地及大门门外5米内)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网络,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6)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7)按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降低噪声有效措施,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要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一侧,确需在夜间和限定时间区域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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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对未履行此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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