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的文字记载。 10.尽量利用机会,如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15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后7日内办理。 第16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按下列方法办理。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支票到期日两日内兑现。 第17条所收支票已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销售部应 填具票 据撤回申请书,经销售经理核准后,送财务部办理相关事宜。销售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 先向客户取 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金,或新开支票,将原支票交付,并依上述规定办理。 第18条财务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立即转告销售部,销售部对于退票,无法 换回现金 或新票时,应立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处理对策,由销售部填 送《呆账 (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销售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送财 务部依法 办理。 第19条销售部将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的财产情况,应注明名称、所有权人、存放地点、现值等事项。 3.其他投资事业。 第20条财务部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两日内依法申诉,并随时 将情况通 知各有关单位。 第21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开始办理。
若 遇销货退 回,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员办理。 第22条上列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财务部,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 报告表” 存根联、财政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才能 冲销应收 账款。 第23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的账款,应取得法院的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若 事后发现 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应依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5章坏账处理 第24条一般来讲,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被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的。 2.因债 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的。 j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 法收回的。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 第25条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因发生问题未能收回时,经办的销售人员要提出书面说 明,会 计应单独设立明细科目予以列示。 第26条有问题的应收款项应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经理会议研究处理方法。 2.提请经济法庭调处。 3.依法起诉。 第27条提取坏账准备。 本公司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具体按照《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 处理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第6章附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
修改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29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后,自 年____月____日起公布实施。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问题账款管理制度 制度 名称 问题账款管理制度 编 号 执行部门 第1 章 总则 第1 条 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与业务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 条 定义 1.问题账款 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业务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 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所涉账款。 2.发生日 本制度各条文中所称问题账款发生之日,如票据能兑现,系指第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 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之日起算第60 天。 第3 条 适用范围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日起,满60 天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 销货退回者,均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2 章 问题账款报告程序 第4 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相关人员应于两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检附 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部门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部协助处理。 第5 条 《问题账款报告书》中的基本资料栏,由会计人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 及附件明细等栏,由业务人员填写。 第6 条 经办人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号内简略注明原因。 3.经
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先后,逐一注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 况。本栏空白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4.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需公司协助,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7 条 若经办人未依上述规定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则法务部应将《问题账款报 告书》退回经办人,经办人可于收到后两天内重新填写。 第8 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 务部可不予受理。逾期15 日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9 条 会计人员未主动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部门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 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使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部门主管或会计人员应连带受行 政处分。 第3 章 问题账款处理办法 第10 条 法务部应于收到《问题账款报告书》两日内,与经办人及部门主管协商,了 解情况后拟定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11 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 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12 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部门主管应与法务部充分合作,必要时,法 务部须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需有关部门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部门主管或人员 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托。 第13 条 有关人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取全部货款,遇倒账或收回票据未能如
期兑现的, 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5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 或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的,其经办人应负责赔 偿售价或损失的 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的 l00%。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 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 额比例发还。 第14 条 法务部协助销售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自该问题账款发生之日起40 天内尚未 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本办法“第13 条” 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15 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账款,法务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继续 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 天内,依比率一次性退还原 经办人。 第16 条 法务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问题账款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 须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方式提请法务部处理。 第17 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书》,从而妨碍问题账款处理的,除应负全 额赔偿责任外,法务部须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4 章 附则 第18 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和法务部联合制定,由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19 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自 年 月 日颁布实施。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