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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对工程保险、工伤保险作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 (一) 具体条款:
通用条款18条保险,18.1规定: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规定: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二)解析: 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主要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二是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通用条款新增加另有约定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法》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用条款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另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为现场人员及他人办理意外伤害险,设备工程可以办理财产保险。 3、持续保险
通用条款18.4条规定了持续保险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密切注意工程实施中的变化情况,并与保险人及时联系,对于保险事项及金额做相应调整,如果工程延期,应当及时续保,确保施工其间工程项目的持续参保。
新版合同第18条保险项中规定了“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保险凭证”、“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通知义务”。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包括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风险等,工程保险属于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效转移风险的有效安排。通过系列保险制度的设计,可以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真正化解工程风险。
1、工程移交证书制度
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形成物权,菲迪克合同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菲迪克合同,增加了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届满证书,
(一)具体条款
1 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二)解析:
1、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与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工程竣工验收一般程序,工程竣工——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具备验收条件的,14天内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3、工程接收证书
承包人竣工完成后的工程项目是不动产,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入了物权证书制度即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证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已被发包人接收,是证明工程物权转移占有的证明文件。 根据通用条款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转移占有后7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理由逾期不颁发,自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
根据通用条款15.2.4 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已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关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届满证书,有个相辅相成的关系,缺陷责任届满证书,表明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结束缺陷责任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