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移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移到安全场所动火;
6.夜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期间,以及异常天**等特殊情况下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防爆区、罐区及公用工程系统管网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要升级审批(延时动火除外),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应当全过程坚守作业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
7.严禁在装置停工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工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8.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执行《锦州**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9.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批准人、作业单位动火监护人、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二) 施工及其它动火管理要求
1.新建项目(不包括地下部分),在与系统可燃物管线、设备彻底断开和清理合格,场地内可燃物质清除后,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动火负责单位、级别、时间,指定动火区域,落实安全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2.生产区域内的扩建、改建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协调属地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新管线由通过区域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旧管线或者新旧管线碰头由管线管辖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生产单位负责工艺设施及下水井的监护,施工单位负责地面(杂草、杂物、机具等)监护,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改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4.系统管带动火由系统管带所属单位负责,对应地面的日常动火由地面属地单位负责(系统管带所属单位在地面预制动火由系统管带所属单位主签,地面属地单位会签);系统管带进入生产装置,由属地单位对管带的动火负全责;
5.多单位共用管带、一单位贯穿另一单位管带(或管线)。由管带(或管线)所属单位负责管带(或管线)动火管理;管带对应地面的动火作业由地面属地单位负责管理工作;
6.厂内烧铁丝、化沥青及需要燃烧处理物件一律在施工主管部门指定空地进行。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通知质量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生产技术处;
7.仪表、电**、计量、钳工等单位在生产装置以及距生产装置15米以内电缆桥上的临时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并与生产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审批动火许可证时由双方班组长、工艺员(安全员)、生产副主任(科长)、安全监督(科长)、属地单位领导共同会签,按动火级别不同分别由双方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质量安全环保处、公司领导审批,双方各出一名动火
锦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监护人。双方责任互有侧重,生产单位负责工艺、地沟监护,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动火设备、地面监护;
8.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三)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设备管理要求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采样器、手持式检测仪表、摄录像器材等电**设备,必须在保证使用设备周围15米范围内固定式(或便携式)可燃**检测仪检测值在正常范围内情况下,方可允许使用上述设备;使用其它非防爆电**设备设施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摄录像器材需取得生产区摄影摄像许可证。
(四) 动火作业监护人管理要求 1.公司成立兼职监护人队伍;
2.动火监护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门发放动火监护资格证书。动火监护人培训必须纳入HSE培训计划中。
第二节 动火作业流程
第二十二条 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二十三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审批由动火作业批准人组织动火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申请人和动火作业批准人(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进行沟通,准备动火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
锦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方;关闭后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九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十条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距动火点15米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管、地沟等应当封严盖实。高风险动火前消防专业人员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消防车监护、消防设施完好、消防器材配备、**体分析检验、紧急疏散通道,以及漏斗、排水口、井口、排**管、管道、地沟等部位封闭情况的消防条件确认并合格。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至少配备8公斤干粉灭火器2具(属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各配置一具),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方可动火。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高风险动火实施时,至少要有1台泡沫消防车到现场全过程进行消防监护。
第三十二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且应使用两台设备进行对比检测。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进入受限空间内动火,可燃**体、有毒有害**体指标达到许可作业浓度要求外,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V/V)。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物料来源,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签(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然后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四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分析检测可燃**体、有毒有害**体、氧**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现场采样时,属地单位要给予配合,**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取样点应由属地单位生产副主任(科长)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特殊动火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其它动火保留8小时。大**环境**体分析检测可使用便携式检测仪,由属地车间安排人员检测。
第三十六条 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用于检测**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体浓度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距**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后未开始动火作业的,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锦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储装氧**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第三十九条 装置进行大修因动火工作量大,易燃易爆、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罐区外,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 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预约,夜晚、节假日及异常天**下的动火必须经属地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二)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时,由属地单位与相关方联系,相关方在了解该动火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求及对本单位的影响后,与属地单位共同采取安全措施,相关方安排人员对此动火项目给予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业务负责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方栏确认签字;
(三)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由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申请;
(四) 属地单位负责人组织工艺员(安全员)、生产副主任(科长)、安全监督(科长)、当班班长及动火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分别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双方监护人,分别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工艺及作业风险削减措施项;工艺员(安全员)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五)生产技术处处长、机动设备处处长(工程管理部主任)、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参与制定、检查特殊动火综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且在动火许可证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六) 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并落实;
(七)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体检测分析,有安全**委托分析程序卡的由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判定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将分析数据填写到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安全**委托分析程序卡附在作业许可证存根联后;现场使用便携式检测仪检测的数据,由现场检测人员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并签字,由属地单位工艺员(安全员)或其他具有资质的人员确认检测合格后签字;
(八) 所有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共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在相应项目内签字,动火作业批准人最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九) 属地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上级安全监督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督查、审核与指导。
第四节 作业审批
第四十一条 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人员审批。
第四十二条 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动火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动火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
锦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 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 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 其他。
第四十三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动火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动火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 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 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体检测情况;
(四) 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 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 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动火作业批准人、动火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当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当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动火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四十六条 当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经过动火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一)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二)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生效;
(三)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单位领导批准生效(有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领导批准生效)。
第五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八条 动火作业实施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九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品泄漏。北二、北三、北八沟两侧(5米内)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