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锦州**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ZD/JZSH 09.48-2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能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为其服务的承包商。锦州开元**有限责任公司、锦州恒兴化工有限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用术语:
(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是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是指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高风险动火:包括但不限于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的动火作业;****生产装置停工、开工或紧急抢修过程中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节假日与重要敏感时段****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和人员中毒事故发生的动火作业;
(五)“四不动火”:
1.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
2.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3.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4.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五条 本办法引用以下标准和文件:
(一) 《炼**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24】11号; (二) 《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2024】66号; (三) 《中国**天然****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24】86号; (四)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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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处、机动设备处或工程管理部负责参与制定、检查高风险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会签。
第八条 消防支队在高风险动火前负责安排消防力量到作业现场全过程执行消防监护任务,针对已识别出的动火作业可能发生的重大火灾风险,制定并落实可靠的灭火救援预案和自我防护措施方案。消防监督人员负责参与高风险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到现场确认动火消防条件合格。负责对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九条 质检部负责**体采样分析和出具分析结果,配合生产用火点火前可燃**体现场检测。 第十条 属地单位
(一)负责评估动火作业是否为高风险动火,高风险动火前负责联系消防监护措施到位。 (二)负责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三)负责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四)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五)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六)指定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
(一) 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二) 负责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三)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 负责提出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 负责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三) 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 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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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指定本单位动火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六) 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 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
(一) 负责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风险和安全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 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三) 负责签发和关闭或授权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
(一) 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 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三) 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 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 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六) 当现场出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时,立即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七) 属地单位动火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人
(一) 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 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 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四) 服从属地和本单位监护人的监管,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动火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五) 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六) 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动火监护人
(一) 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 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 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 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六) 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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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 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八) 作业单位动火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一节 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用火: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十八条 固定动火:
固定动火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绘制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经属地单位、消防支队、施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六)固定动火区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一) **焊、电焊、钎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锤击、黑色金属撞击、喷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 喷灯、液化**炉、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四)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采样器、检测仪表、摄录像器材等电**设备; (五)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机动车辆、燃**机械等设备; (六)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 加热炉点火; (八) 临时用电。
第二十条 临时动火分类:根据动火场所、部位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等情况,动火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
(一) 特殊动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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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储罐、容器、设备、管线、工业下水井、污水池等部位不允许动火,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属地及动火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有效落实后方可动火。
(二) 一级动火范围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罐区、可燃**体及助燃**体罐区防火堤内(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以内的区域); 3.有毒介质区、液化****站;
4.可燃**体、助燃**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设备; 5.可燃液体和**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6.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等地点,包括距上述地点及工业下水井、污水池、隔**池、下水系统、**沟15米以内的区域;
7.可燃材料(包括包装物)、化学危险品仓库、**库、加**站及堆放场等; 8.储存、输送易燃易爆、可燃、有毒液体和**体的容器、管线; 9.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装置第一次动火; 10.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11.运行生产装置内按照爆炸性**体(粉尘)环境划分属于1、2(11)区的区域。 (三)二级动火的范围
1.装置停工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经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确认,并安全实施了第一次动火作业的装置内动火;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动火分析检测合格后的容器、管线; 3.除一级动火规定外的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5.全公司系统管网区;
6.生产区内使用没有明火的电器施工作业;
7. 在生产区内,不属于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的其它动火。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 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是指在设备容器内、正在运行的装置内、罐区防火堤内不超过7.5米范围,其余地方(如停工大修装置内、系统管网区等)原则上不超过15米范围的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