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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课件-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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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 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解读】

一、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 一) 责任范围

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 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 生活设施中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 二) 责任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 无论是上课时间, 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 及午饭休息期间等,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 管理、保护的责任。

( 三) 责任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 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 ( 学校管辖范围内 ) 和特定时间内 (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 ) ,负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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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护的责任。

二、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

1、因幼儿园的

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 维护不当引起的人 身损害;2、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 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 3、因幼儿园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 害;4、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 5、幼儿园组织学生 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 5、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 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

三、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40 条规定的是,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除第三人承担赔偿 损害责任外, 有过错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不是连带 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若 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幼儿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该幼儿园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 即在幼儿园与 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 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

第二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事故处理的法律 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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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 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 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

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 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 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 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 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 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 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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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课件-新版.doc

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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