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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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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 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

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报价评审组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

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二):

中标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X100%

修正后总价—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

第四章 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

第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十七条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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