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员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3、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5、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中,安全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6、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
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7、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8、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9、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0、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
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11、人力资源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科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要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