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档案。
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各表卡每年12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9、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人力资源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如
实地提供。
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及时修补复制。 15、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科。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理、病人救治、财产保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为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重大负面影响,切实保障本公司职工生命现财产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性质特别特别严重的事故。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结合本公司实际确定 一、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及各车间主任组成,详见领导组成员名单。
1、随时掌握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对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排除。
2、组织模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调配和疏散演习,
3、提高职工防范意识,开展防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法制教育
二、 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公司配备与职业危害因素相关的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与设备,包括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充足,由专室存
放,专人保管。
三、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复杂,涉及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有关规定实施。在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救人、保物、保护现场”的原则,及时、积极、慎重地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和协助领导及专业人员进行指挥、抢救。
1、立即停止作业,封存造成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对中毒人员立即移到安全处,进行应急处理,报告医院抢救。 3、撤离现场人员,组织泄险,现场急救人员必须佩戴必需的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程序与处理
1、报告:一旦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严格遵守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按规定程序及时、正确、实事求是地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越级上报。
2、处理:事故发生后,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耐心做好事故家属的思想工作,对事故受害者按照规定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尽量减少事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一条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 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三条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四条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部门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