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探究 一、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内涵
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或技术,而是基于风险管理一体化的基础,采用一致的标准测量并加总这些风险。银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理解。 ㈠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循环过程。信贷风险管理的多要素性表现在风险要素上,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基础理论多层次性表现在风险管理受到多个层次的影响,受到外部整体金融政策环境、金融监管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影响,受到银行和企业交互博弈的影响,受到参与者微观信贷行为的影响。信贷风险管理的循环过程表现为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动态监控以及贷后评价三个阶段的互动循环。 ㈡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一个全过程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也不是一种结果,而是趋向结果的一种方式和方法,是渗透在银行管理者管理银行信贷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并持续的或反复的相互影响。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与银行经营活动交织在一起,当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机制构建成为银行基础结构的一部分,并成为银行核心要件的一部分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才是最有效的。 ㈢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应用于整个银行
信贷风险管理贯穿于银行的各个层次和范围,并包含了投资组合风险观点。信贷风险管理考虑了银行内所有管理层次的活动,即从战略规划、资源分配的整体层次的活动到市场资源、人力资源、经营单位活动以及客户信贷检查
等管理活动。信贷风险管理要求银行采取投资组合的观点,这将意味着经营单位、职能部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对各自的活动形成风险评估,这种风险评估活动可能是定量的也可能是定性的。综观银行结构内紧密相连的各个层次,银行高级管理层采用复合的观念看待银行中的所有层级,确认银行的整体风险组合是否与其风险偏好相适应。每个单位的风险可能在各个单位的风险容忍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将这些单独的风险综合在一起可能将超过银行总的风险偏好。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在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商业银行自身也获得了快速发展,但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相比,我国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㈠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使审贷分离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
1.贷前调查不深入。贷前调查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在企业、客户的信息采集、使用上技术支撑手段落后,企业、客户向银行调查人员提供的报表资料有一定的水份,另一方面银行调查人员工作不认真,不深入,对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了解肤浅,造成调查报告的不真实,以致误导审查审批。 2.贷前审查存在缺陷。信贷管理部门和一些行的风险控制部门的贷前审查和风险评估是审贷分离的核心,也是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关键环节。由于审查定贷机构不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不直接接触企业、客户,所以对质量不高带有误导性的调查材料难以鉴别,并对其准确的作出判断和正确地提出审贷意见带来难度。
3.贷款审批机构人员结构松散,难以发挥作用。一是一部分审批贷款机构的人员是兼职,不是信贷专业人员,多是一些部门负责人,忙于事务,对上报审批材料缺乏深层次的认识、分析和科学论证。加之,审批机构的兼职人员流动性较大,贷审会经常缺员,致使贷审会的作用难以发挥。二是虽然有的银行任命专职审批人员,却缺乏专业素质,导致审批作用不够明显。三是行长或主管行长的贷款导向作用不能完全排除。
4.贷后检查不到位,重审轻管问题未解决。审贷分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三查”工作必须分离,各银行把贷后检查仍交回前台经营部负责实施,这种调查与检查由同一部门操作的工作程序,不仅难以发现和暴露借款人存在的问题,而且人为地隐瞒了信贷人员不规范的信贷行为。 ㈡重规模轻发展,重贷款营销轻贷款管理
重贷款营销轻贷款管理一直都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积弊,款项贷出去了,任务就完成了。因而一些商业银行对前台客户营销配备人员较多,对贷后管理人员配备较少,贷后管理工作薄弱,贷后管理责任制不落实,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贷后风险追究不落实,因而造成新的不良贷款继续产生。事实上,不良贷款的形成大多与贷后严格管理有关,这一点与企业的应收账款非常相似。不加强管理,款项拖的时间越长,不确定的因素就会增加,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将会降低,因而,需要在贷后落实管理责任制,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全程管理。
㈢银行风险评级系统不够科学
信用评级体系缺乏符合实际情况的创新。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起步较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无可非议,但是,在借鉴的过程中,对国外评级办法照抄
照搬,构建的评级体系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脱节,缺乏实用性创新。如:国外评级对商业银行财务数据的引用比例极大,而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不能大比例引用财务报表,此外银行上市情况欠佳等种种原因决定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中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既要保证本土化特征,又必须遵守国际惯例,体现精髓所在,而不应该是照搬国外评级做法甚至评级结果。 ㈣外部监管方面
1.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
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不健全。表现在银行监管上,则是市场信息失灵 金融抑制下的银行微观利益扭曲,成为影响银行有效监管体系运行的障碍。 金融竞争不充分。银行中间产品价格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然垄断下,表现出严
重的价格扭曲,新兴的理财等创新产品,虽然受到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强烈冲击,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仍然占据着绝对的市场份额,而这些都与商业银行所有制特征与垄断性高 度相关。因此,所有制与垄断性是弱化银行有效监管体系的重要外部因素。 商业银行仍是\准政府机构\。在微观经济学看来,我国的商业银行还不是真正 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因为其不符合市场主体\理性人\的基本假设,承担着过重的社会职能,具有明显的\准公共机构\的性质,这使得银行监管当局在对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监管偏离\,造成有效监管体系功能弱化。 监管政策不稳定的反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正常的经济波动中,宏观经济历经多次的冷热叠加,经济结构失衡,地区经济差异逐步拉大,在局部经济和个别产业经 济过热以及
货币政策的作用下,有限的监管政策出现强烈的摇摆。这种不规则的监管政策造成监管目标偏离,损害了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2.监管信息不对称
现行的监管体系已经对机构、高管和产品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做出规定,但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银行监管当局与银行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有限的准入退出规则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以至于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成为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与银行监管当局博弈的短期结果。这种信息不对称为其寻租提供了便利,并成为诱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机构和高管市场准入与退出信息不对称、设限不规范,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威性、独立性不强,专业监管、整体监管能力不足,暴露出银行有效监管体系建设的不足,也影响到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 3. 法人治理不完善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产权关系清晰的条件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契约为纽带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按契约为投资者提供报酬,所有者按照契约给经营者应有的激励报酬,鼓励经营者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和风险收益原则稳健经营。因此,明晰的产权关系,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是法人治理的核心内容,也是银行有效监管体系最重要的监管基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量的案件以及道德风险,可以说是法人治理风险的阶段性释放。银行的董事会应最终为暴露出的问题负责,而事实上由于\内部人\、\外部人\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控制,部分银行大要案责任追究制度并未对银行机构上层形成现实压力。 4. 银行内部控制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