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 方: 科右前旗鸿蓝金美途玻璃水厂
地 址: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远丰五社省道北 法定代表人: 高丽光 乙 方: 性 别: 家 庭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销售部岗位工作,并聘任销售经理职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止,期限为10个月。试用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期限为一个月。
2、本合同自2017年3月1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兴安盟、呼伦贝尔盟地区(可以选择其中的旗县)开展销售业务工作。
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按照公司的指导价格开展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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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老客户的维护与新客户的开发,货款的及时回收与产品售后服务。
3、乙方所联系销售的货由甲方负责发货,费用由甲方承担,乌兰浩特市内和前旗所在地的直接送货道家,其他旗县的由甲方负责配送到各货站,各货站到经销商的二次运输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4、乙方必须在前三个月每个月完成一万的销售额,三个月后月销售额必须达到二万,销售额以到账金额为准。
5、乙方必须全身心的为公司服务,不得为其他公司推销任何产品,或有任何兼职情况发生
6、乙方在销售时的交通工具以及产生的其它费用,甲方不负责,乙方自行解决。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试用期每月工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两千元整/月。并实行薪酬加提成制度,具体标准为:月销售额一万以内,提成为二个点,月销售额二万以上三万以内为三个点,月销售额为肆万以上,提成为五个点。
2、乙方在需要出差时的食宿费用包干制度,具体标准为100元/天(含食宿),但须填写出差申请单,提请公司审核、总经理批准,每天并向公司汇报出差情况,填写好出差情况表,并与当月及时办理出差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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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差时产生的交通费用以正常的汽车或火车票价进行核准报销。
五、工作纪律以及责任追究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可根据公司实际全心全意的开展自己的工作,自觉遵守公司的保密协议。如出现替其他公司推销类似产品等情况第一次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第二次就按自动离岗处理,不结算工资。如不在甲方的指导价格范围之内,私自调动价格,每出现一次罚款五千万元,甲方核准同意的除外。
3、乙方应向甲方递交详细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书,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确保完成甲方的销售任务,如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客户重大投诉,取消订单或退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提成点。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 (2)私自调动价格的。
(3)私自替替他公司推销类似产品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客户有重大投诉,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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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5、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续延本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6、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与乙方协商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7、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 方 盖 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 方 签 章:
签订日期: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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