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为国务院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学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品德。
2.勤奋好学,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以及相关知识,在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要求,且具有从事教学工作和其他专门工作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努力锻炼身体,公共体育课考核及格,且达到国家颁布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2.在学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第六条第1款、第2款情形的毕业生,获得以下表彰、奖励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教务部审查,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2.学业有突出表现,受学院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者。
第四章 审批手续及其它
第九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分别造册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一份转交院档案馆存查,一份转交教务部作为颁发学位证书的依据。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学士学位授予批准后开始实施。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