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5)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6)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7)关联方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关注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
(9)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第二十三条 调查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性。
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动趋势、比例关系等,参照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评价公司收入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与相关资产摊销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理,如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或勾稽关系,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的,应通过查阅账簿、凭证、合同,发函询证等方法,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
查阅公司资产置换、资产转让等交易事项的法律文件、审批记录、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关注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转让价格以及会计确认时间等方面,评价此类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相关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公司享有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批准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期,评价此类事项的政策性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相关非经常性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析公司获取经常性收益的能力,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十五条 调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查阅审计报告,核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
如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三、会计政策稳健性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投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和折旧会计政策、无形资产、收入确认,公司广告费、研发费、利息费等费用、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政策的稳健性。
第二十七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风险。 调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风险。 调查公司其他方面的或有风险。 关注有关税务纠纷、产品质量保证及承诺等事项。
第四节 公司法律事务调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和日常执行情况。
通过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查阅公司章程,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含独立董事)、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关注公司章程是否合法、合规,三会议事规程、三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是否完整齐备、符合规定,考察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与决策程序、管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
第二十九条 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否符合公司的规范性要求。
第三十条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
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调查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调查公司的纳税情况。
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关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向税务机关查询,关注公司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如有大额欠缴税款情况,应关注其形成原因及纳税资料是否完备;如有延期纳税的行为,应查阅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关注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或罚款。
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询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向环境保护部门、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解,重点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公司的重大合同、董事会会议记录,取得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对业已存在的或有事项的确认证据,分析公司的法律费用,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上述事项并揭示其法律风险。
第三十四条 调查董事长、总经理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涉诉情况。
与董事长、总经理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谈,取得其书面陈述,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调查其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法规的情形及诉讼情况,分析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并揭示法律风险。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六条 若公司对尽职调查工作不予配合,至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项目小组无法做出判断的,项目小组应就此作出说明。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声明:已对公司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评价或判断的依据等。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公司对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1、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的法律风险; 4、公司的财务风险; 5、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合规性; 7、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及反担保措施; 8、公司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及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9、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注明报告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投资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