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措施 4.1场容布置
4.1.1围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围墙要牢固、美观、封闭完整,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4.1.2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图六版”,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字迹书写规范、美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4.1.3在现场大门处设立一个钢质现场名称牌,包含项目名称、甲方、乙方、设计人、主要分包商等的名称、负责人和企业标志,书写的格式、名称牌的样式和尺寸、设立的位置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现场名称牌在工程竣工时拆除。 4.1.4现场堆料按种类、规格堆放整齐并挂标识牌;危险品分类存放,并有保护措施。现场工序挂标识按图大样施工。
4.2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4.2.1现场扬尘排放达标:现场施工扬尘排放达到北京市环保机构的粉尘排放标准要求。
4.2.2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4.2.3施工阶段,现场道路硬化,并定时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4.2.4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洒,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对空气的污染。 4.2.5水泥、石灰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用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4.2.6现场临时堆土要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
4.2.7为防止进出场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在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冲刷台,车辆经清洗和苫盖后方可出场。 4.2.8现场内的采暖和烧水茶炉均采用电热产品。
4.3水污染防治、处理措施
4.3.1确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使用,严禁将非雨水类的其它水体排进市政
雨水管网。
4.3.2对施工临时污水排放系统建立符合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将厕所污物经过沉淀后排入市政的污水管线。
4.3.3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才能排放。
4.4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4.4.1噪音控制:噪音排放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4.4.2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采用有利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音,严格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扰民。
4.4.3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地文明施工委员会,并建立来访接待站。 4.4.4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音混凝土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捣钢筋和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4.4.5除特殊情况外,在每天晚22时至次日早6时,严格控制强噪音作业,对混凝土泵车、电锯等强噪音设备,以隔音棚遮挡,实现降噪。
4.4.6模板、脚手架在支设、拆除和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4.4.7使用电锯切割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4.4.8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应使用合格的电锤,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4.4.9塔吊指挥使用对讲机来消除起重工的哨声带来的噪音污染。 4.4.10木工棚及高噪音设备实行封闭式隔音处理。 4.4.11车辆进入现场时速不得超过15km,不得鸣笛。
4.5施工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
4.5.1对易燃、易爆、油品和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后对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专项措施,并设置专人管理。
4.5.2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分开,实施全封闭管理。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区域设立足够尺寸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在当天清运出现场,并按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4.5.3对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噪
音、泄露和废油、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
4.6限制光污染措施
4.6.1夜间灯光集中照射,避免灯光干扰周边官兵的休息。
4.6.2晚间进出运输材料车辆一律不许开大灯。设专人在路口负责此项监检工作。
4.6.3探照灯尽量选择既能满足照明要求又不刺眼的新型灯具,使夜间照明只照射施工区而不影响周围社区。
4.7防止室内空气污染
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对新建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要求,所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主要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根据标准制定措施:
4.7.1工程上必须采用环保达标的建筑材料,并具有所有材质证明资料。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严格的进场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4.7.2先做环保样板间,并请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环保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保证所建工程室内环境达标。
4.7.3工程竣工后,对所有房间的2.5%进行污染物的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8对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措施
4.8.1工程施工前,将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4.8.2工程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将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4.8.3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将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4.9对文物的保护措施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
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以及或物品,均应被视为属于国家财产。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
4.10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工程竣工时,将清运出施工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在甲方书面许可情况下,可在现场保留为完成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