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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程度(E值) 1) E=5——相关方有较多抱怨的。 2) E=3——相关方曾有过抱怨的。 3) E=1——相关方未曾抱怨的一般问题。 5.4.3 判断原则 凡属下列情况者,直接判定为重大环境因素。 ——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如监测指标超标或接近超标; ——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 ——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 ——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抱怨和投诉的环境因素; ——被本公司确定为重点治理对象的环境因素; ——以往发生事故,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环境因素; ——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严重环境影响:如火灾、危险品泄露事故、超标排放等; ——具有一定量的危险废弃物的排放。 5.4.3.1 环境因素汇总评价:∑= A+B+C+D+E。
5.4.3.2 当A或B或C或D或E=5时,或∑≥15时,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其余为一般环境因素。
注1:将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环境因素分别打分,确定其总分值S=A+B+C+D+E,凡A、B、C、D、E中有一项分值为5的环境因素,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此外,对总分值S≥15的环境因素亦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注2:针对Ⅱ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 与设计比较、高于设计指标2%的; b) 水、电、煤、燃气、燃油以及各种原材料的单耗高于往年的1%的; c) 单耗在同行业处于中下水平的。
注3:针对Ⅲ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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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 供货方或承包方在其生产、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或超标排放的, b) 其地方环保部门未出具合法证明的。 c) 购买公司工业废弃物,未充分有效利用,并造成二次污染的。
注4:针对Ⅳ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a) 各类环境紧急状态,如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品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b) 环保设施的损坏造成污染物无法有效控制; c) 对虽无法进行实测,但又明显违规性污染迹象或倾向的。
5.4.4 环境因素的评价过程
5.4.4.1 公司各部门和各厂将确定的“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生产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组织对各部门、各厂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进行审核,对重要环境因素评价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后,汇总公司“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5.4.4.2 公司企业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环境因素的初审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并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5.5 控制策划
5.5.1 企业管理部将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审查后的其它环境因素清单反馈到相关单位。
5.5.2 企业管理部协助生产制造中心对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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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控制计划。控制计划包括: ——目标、指标控制; ——环境管理方案控制; ——运行控制(在相应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基本操作规程中明确); ——培训和教育 ——应急预案控制; ——监视和测量控制; ——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控制。
5.5.3 制定重大环境控制计划应考虑: ——消除/降低环境影响; ——将技术管理与程序控制、目标指标控制、环境管理方案控制相结合; ——使用设备防护、个体防护装置; ——满足应急方案的需求,提供应急设备。
5.5.4 控制的原则包括: ——重要环境因素由公司和所在单位实施控制,责任主体为所在单位;一般环境因素由所在单位实施控制,责任主体为所在单位。 ——涉及目标、指标实现的重要环境因素需制定方案,投资项目由各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申报;其它的重要环境因素执行相关的运行控制程序。 ——涉及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重要环境因素,由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生产制造中心审批、实施。
5.5.5 依据以上原则和控制方法,生产制造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控制计划,形成“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一览表”,经企业管理部确认后,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控制计划应考虑以下要点: ——是否满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是否会产生新的污染; ——是否选定了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5.5.6 识别出的环境因素在本作业活动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以引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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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者的高度关注。 5.6 环境因素更新
5.6.1 环境因素更新包括:日常更新和定期更新。
5.6.2 各单位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如本部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报生产制造中心/各厂生产设备科,以便于及时进行更新。 ——一般情况每年更新一次; ——当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或修改时,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 ——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 ——新、扩、改项目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 ——发生其他变化需要进行环境因素更新时,应进行环境因素的更新。
5.6.3 生产制造中心每年组织对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计划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修改,时间定在每年年初设定管理目标、指标前。 5.6.4 评审结果经企业管理部确认后,生产制造中心/各厂生产设备科负责按《标准文件、记录控制程序》更新《环境因素清单》。 5.7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策划
5.7.1 在公司生产制造中心组织下,公司各生产厂应根据公司下发“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对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
5.7.2 重要环境因素至少应得到如下之一的改进或控制活动,并根据体系的其它要求展开管理活动: ——制定和保持环境目标、指标及实施环境方案(包括研究寻求改进的可能性); ——制定和保持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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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及有关作业文件。
5.7.3 对于未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的环境因素,通过6S、现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能进行日常管理。
6 风险分析 环境因素识别不充分和完整,环境因素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7 过程业绩指标
7.1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 7.2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 7.3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的实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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