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 3 第四章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2、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3、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公司重大事项及进展的人员;
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或者董事会成员由于履职需要指定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